四川师范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636),英文译名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遂宁校区3个校区。具体地址如下:

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3.遂宁校区:遂宁市河东新区科创西路88号。

四川师范大学遂宁校区是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新校区,承担四川省地方优师计划和公费师范生计划学生培养,及其他专业的招生培养。

第三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公办省属重点大学,是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由四川师范大学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并监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纪委工作和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纪委办公室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与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的制定以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结合近年来学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学校预留计划为学校总计划数的1%,其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剂各省(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的状况。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各省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均为100%。其中,对于因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出现的招生计划空缺,均用于考生志愿的公开征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大学外语》的教学语种。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高考成绩应不低于125分(国家民委、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帮扶专项、西藏班、新疆班、新疆建设兵团、、地方优师计划、公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少数民族预科等专项招生计划除外)。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同时,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

第十六条 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我校以下专业录取有身高要求,身高以考生高考体格检查表为准。

1.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73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3米;

2.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4.表演(服装表演方向)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84米,女生不低于1.74米。

第十七条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学校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将其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其它专业,但调配志愿的优先级别低于非调配志愿。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2.对于同分考生的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非高考改革省份文史类则按照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的顺序;理工类则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外语的顺序;“3+1+2”选考科目省份历史科目则按照语文、历史、数学、外语的顺序;物理科目则按照数学、物理、语文、外语的顺序;“3+3”选考科目省份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依次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及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体育类本科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四川籍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需高于四川省体育类考生省控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文化考试成绩50分(地方优师、公费师范生计划除外)的情况下,依据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成绩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语文、外语、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2.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及编导类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成绩投档我校的考生,按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文化考试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考试成绩、语文、外语、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3.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及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四川籍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需高于四川省美术与设计类考生省控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文化考试成绩50分(除单列学校代码的产品设计和绘画两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地方优师计划、公费师范生计划除外)的情况下,依据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成绩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语文、外语、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及播音与主持类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四川籍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需高于四川省播音与主持类考生省控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文化考试成绩20分的情况下,依据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成绩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语文、外语、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5.产品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及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四川籍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的情况下,依据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成绩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语文、外语、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6.书法学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及书法学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四川籍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同科类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成绩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语文、外语、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7.其余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成绩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语文、外语、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8.对于生源数大于计划数的体育与艺术类专业的省(市、自治区)根据生源情况先划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此比例为100%。

9.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体育与艺术类专业调配原则与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相同,在所有专业志愿安排结束后,将其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同类其它专业。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的录取手续、所获得的录取资格、身份证明、身心健康状况与文化(体育与艺术类考生还含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帮助)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学生综合保险为系列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zs.sicnu.edu.cn

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招生科,咨询电话为:

028-84763388、84768899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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