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2001年8号)

联合创作 · 2001-01-01 00:08

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

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

国际社会信息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软件产业是信息时代的战略产业,我国软件产业必须实现跨越发展。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集中发展,建设软件园区是使软件产业实现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创造局部优化环境,有利于营造软件企业交流合作氛围,有利于孵化和培育中小软件企业,有利于实现以人为中心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转移和重组。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各地陆续建立了若干软件园。我部从1995年开始,试点选择并认定一批优秀软件园作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并于1996年制定了《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目前,依据该《试行办法》已认定的东大软件园等14个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初具规模,在全国软件产业发展中起到了骨干和示范作用。

我部在总结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特制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基地建设工作。凡经我部依据该《办法》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及已按《试行办法》认定的东大软件园、齐鲁软件园、西部软件园、长沙软件园、北京软件基地、天津华苑软件园、湖北软件基地、杭州高新软件园、福州软件园、金庐软件园、西安软件园、大连软件园、广州软件园、上海软件园等14个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视同为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现将《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二○○○年八月三日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

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软件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软件基地的软件园,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当地政府已制定落实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并具有扶持软件园和入园软件企业的地方政策;

(二)已有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软件园领导小组,领导软件园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独立的软件园管理机构,负责软件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具有较好的科技、教育等周边环境,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和软件人才资源,初步形成了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制;

(四)已有一定规模适应软件产业发展的硬件环境和先进的网络通信设施,并有中、长期建设规划;

(五)已形成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管理办法,具有软件企业孵化功能,并有较好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

(六)具有较大的软件产业规模,其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并以自产软件为主。有较高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年人均利税;

(七)具有若干全国知名度较高的软件骨干企业,具有若干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

(八)软件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并具有相当数量软件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复合型人才;

(九)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年总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 申报软件基地的软件园,应首先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经评审,由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报科技部火炬中心,经专家评审,由科技部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软件园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四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对软件基地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软件基地,将取消其称号及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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