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联合创作 · 2004-07-01 00:00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1998年3月2日农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公布的《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产原、良种种质及其种苗生产的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和推广水产原、良种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特制定本审定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向农业部申请审定。

现有主要养殖栽培对象

育成养殖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对比试验累计试验面积混养不低于5000亩单养不低于500亩并表现优异者

殖开发利用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试验累计养殖面积混养不低于1万亩增殖试验面积不低于20万亩并表现优异者

国外引进养殖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对比试验试验面积与第3项同表现优异者

经证实具有育种应用价值的原种

特殊养殖对象。

第三条 凡申请审定者必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20份

主件水产原、良种审定申请书。

附件

1研究报告技术总结

2殖繁殖制种技术报告

3品种标准

4专业单位的种质检测报告复印件

5专业单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6连续二年生产性对比养殖试验年度总结及承试单位评价意见复印件

7申请审定水产苗种的生产技术说明。

第四条 审定程序如下

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送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定

农业部自收到审委会的审定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通过审定的决定。同意通过审定的向申请人送达通过审定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不同意通过审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每年的12月31日为申请水产原、良种审定的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第六条 审委会根据《水产原、良种审定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进行审定。

第七条 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对申请审定的水产原、良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其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的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其中文名称前冠以“GS”两个拼音字母“GS”为“国”和“审”两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

第九条 经审定通过的品种、杂交种等的育成者在申报各级奖励时其审定证书可以视同专家鉴定证书。

第十条 国家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可在农业部公告的适宜养殖区域内推广养殖。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审委会应提出停止推广建议报农业部公布。

第十一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水产新品种、良种、国外引进种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不准推广不得报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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