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联合创作 · 1997-09-26 00:00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国税发第147号公布 自1997年9月26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邮政局颁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邮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二)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具体投递频次、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照同城特快业务现行规定办理。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邮资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中准价为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30%。价格确定后,须报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及相关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和邮政部门协商确定。

五、申报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六、专用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与同级税务机关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由各地(市)、州、盟税务局按照国家邮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附后)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七、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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