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和

联合创作 · 2024-08-09 10:36

人物履历

1978.03-1982.01,植物保护学系植物保护专业学习;

1982.01-1984.11,植保所科研人员、院团委书记(1984.05副处级);

1984.11-1986.04,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工会副主席、党办副主任、院办副主任(其间:1985.01—1985.08,江苏省委整党办派驻淮阴市委任整党联络员;1985.09—1986.01,在江苏省委党校学习);

1986.04-1990.09,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植保所副所长、党支部书记兼院团委书记、工会副主席(其间:1988.06—1990.08,下派任丰县科技副县长);

1990.09-1992.12,江苏省科委计划处、农村处副处长;

1992.12-1996.07,江苏省科委农村科技处处长(其间:1995.04—1995.12,江苏省高级管理人才经济研究班赴美国培训);

1996.07-1996.09,江苏省宿迁市筹建领导小组成员;

1996.09-1996.12,江苏省宿迁市副市长;

1996.12-2000.12,江苏省宿迁市委常委、副市长、沭阳县委书记;

2000.12-2001.08,江苏省宿迁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2001.08-2002.01,江苏省委书记

2002.01-2006.01,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宿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01-2007.12,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2007.12-2011.11,云南、昆明市委书记;

2011.11-2011.12,云南省委副书记、昆明市委书记;

2011.12-2012.02,云南省委副书记;

2012.02-2014.07,云南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云南行政学院院长;

2014.07-2015.03,云南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

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六大代表,十届省委委员,省十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3月15日,据消息,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3月18日,据有关负责人证实,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罢免代表

2015年3月2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经会议表决通过,决定罢免仇和的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仇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2015年4月2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仇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仇和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15年7月3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仇和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仇和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和参照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仇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仇和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立案侦查

201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6年6月3日, 据高检网消息,中共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涉嫌受贿一案,经指定,由侦查终结后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和利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中共昆明市委书记、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受贿一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仇和利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云南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推进、银行贷款、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等13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33万余元。

仇和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云南省委原常委、副书记仇和受贿案,对被告人仇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仇和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仇和利用其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推进、获取银行贷款、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身边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33.98万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仇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仇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浏览 2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