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调整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调整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的决定
(2018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
为确保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适应机构改革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现就机构改革涉及调整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省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废止之前,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承担该职责的原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市级以下行政机关承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因机构改革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机构改革后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依照程序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对涉及划出和划入职责的,划出和划入职责的部门要分别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对涉及新组建部门的,由组建之前的部门分别研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由新组建部门研究后提出修改、废止意见。
四、实施《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废止部门起草、组织实施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相关职责已经调整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尚未修改、废止的,由承接该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
五、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市级以下政府要做好本地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相关规定适应改革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