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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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17:59
1.行为对象是他人身体
伤害自已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违反了刑法规范,则构成其他犯罪。比如,军人在战争期间为逃避军事责任而自残,应当适用刑法第434条。另一个身体不包括修复体.有假牙的假发,但已经成为身体组成部分的人造骨.镶入的牙齿,还有身体的一部分。破坏尸体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胎儿身体造成伤害的,亦不构成本罪。
2.行为内容为对他人身体
造成伤害,一般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关于伤害的特定含义,刑法理论中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将伤害视为对身体完整性的损害(包括体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损伤是指对生理功能造成损害;
第三种观点认为,损伤是造成生理功能障碍和体形上的重大改变。
这三种观点在实务上的分歧是很少的,因为大多数破坏身体完整性的行为是对生理功能的损害。
有两种例外情况:外形完整未受损害,但身体功能受到损害,如使视力下降的听力下降;二是外形完整性受到损害,但不妨碍生理功能,通常是去除别人的头发或指甲。很明显,如果某一行为侵犯了生理功能,即使不损害外形的完整性,也应视为伤害行为;反之,仅仅是毛发或指甲的,就不需要认定为伤害。不过,如果去除头发或指甲的行为,导致其他人无法再长头发或指甲,则属于对生理功能的损害。另外,若有毁容,损伤皮肤,则不仅损害外形的完整性,还会对生理功能造成损害。
所以,应该认为,只有侵害了他人生理功能的行为,才属于伤害行为。另外,对生理功能的损害,不要求是永久性的,即使对生理功能的暂时侵害,也是暂时的,也属于伤害。
(2)伤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方式造成人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保护他人身体健康的特殊作为义务;其义务来源应根据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一般原则来确定。损害行为可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种。前一类是用暴力殴打、行凶等方法致人伤害;后一种是故意的性行为,如使他人染上重病,欺骗受害人服用毒药,造成生理机能损伤,用胁迫等方法使受害人精神严重失常等。
《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他人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岁者器官,强迫.捐献器官,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与故意杀人罪构成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损伤行为产生的结果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内伤、外伤、身体损伤、精神损伤等。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伤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情况都直接反映了罪过轻重,因而在量刑中起着重要作用。
(3)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性
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治疗需要在病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截肢,体育项目中规则所允许的伤害等,阻却违法,不成立犯罪。
根据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应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如通过合法途径将器官移植给病人),尊重法益主体自身的决定权,肯定其承诺的有效性。《刑法》第234条第2款为其提供了依据。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必须年满18岁,行为人不得以强迫.欺骗方式取得承诺,否则承诺无效。二是在单纯伤害而不保护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况下,虽得到受害人的许诺,但造成有生命危险的重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国作为个人法益保护者,如果行使自己的决定权(承诺伤害)导致其自身遭受重大伤害时,最好对自己的决定进行适当限制。第二,从与许诺杀人的关联性来看,被害人许诺杀人(包括未遂)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更适宜将造成生命危险的同意伤害(即重伤)行为视为故意伤害罪。在刑法第292条中,如果犯下了故意伤害罪,则在刑法第292条中,犯下故意伤害罪的,这就意味着危及生命的严重程度的承诺是无效的。三是因被害人承诺而致轻伤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两人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互相斗殴造成轻伤的情况,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是故意伤害罪。当二人打架时,虽然双方都有攻击对方的意图,但既然打对方,就意味着双方都答应了轻伤结果。因此,当一方造成另一方的轻微伤害时,不以蓄意伤害罪论处,由于被害人承诺而阻碍行为违法性。
3、责任形式
(1)责任形式为故意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意伤害罪不可能成为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所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认识而非具体的认识,或者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并非轻微的伤害结果即可。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
因此,在仅出于一般殴打意图而无伤害故意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基于同样的道理,在殴打行为偶然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另一方面,在通常情况下,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对于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不一定有明确认识。因此,果实际造成轻伤结果的,就按轻伤害处理;实际造成重伤结果的,就按重伤害处理。这并不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因为无论是造成重伤还是轻伤,都包括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内。
(2)同时伤害的问题
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我国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构成犯罪;
第二,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对任何一方都不应以犯罪论处
第三,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以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第四,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拟制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造成法定伤害结果时,即使没有伤害故意,也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根据责任主义原理,要求行为人至少对伤害结果有过失)。当然,对于拟制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应当轻于典型的故意伤害罪。
量刑处罚
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
(一)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参考因素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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