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中财产损失评估时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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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1、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赔偿,赔偿的是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原则上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在司法实务中,出于有利于充分保障赔偿权利人合法利益之考虑,对于时间跨度长、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原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有的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以侵权行为发生后、特别是生效判决作出时间为评估时点。
2、对于苗木这类财物,如果从侵权行为发生到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期间当地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且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价值高于侵权行为确认违法时的价值,此时法院如果以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认定该类财物的价格,则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系出于有利于赔偿权利人之考虑。
3、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数额时,人民法院要考虑体现对于实施违法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必要的警示与教育意义,更要体现对于被侵权人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权益最大化的照顾与体恤。
来源:(2019)最高法行赔申360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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