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WuhanElectric Power Technical College;学院国标代码:12981;湖北省院校招生代码:9600;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89号,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全国招生,学制三年。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省级招办、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并对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就业处为学院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院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院的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根据办学实际,制订招生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当年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备案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将生源分省计划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院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edu.cn)、湖北教育考试网(http://www.hbee.edu.cn/)《湖北招生考试》杂志、校园网(http://www.whetc.com)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布录取结果。
第九条 招生对象:学院2018年面向湖北、山西、内蒙、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江西、湖南、广东、海南十一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收符合以上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规定的报考条件,参加高考的上线考生;湖北省:普通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的考生均须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毕业生必须报名参加“2018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技能高考”。
第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工作体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院志愿,在各省(区、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当地省招办的政策进行调档。
第十二条 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确定录取。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男女不限。电力类、动力类、机电类专业色盲、色弱、视力矫正度数大于500度者慎报。
第十六条学院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现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三好学生奖等各项奖、助、贷措施。
第十七条对家境贫寒或有临时困难的学生,经申请批准可获得适当的临时补助。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卡)工本费等代收费用。我院学费标准:普通班学费5000元/年;中澳合作办学(中澳班)学费17000元/年。住宿费标准:四人间:1200元/人/年;五-六人间:1000元/人/年。空调费:四人间:120元/人/年;五-六人间:80元/人/年。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局的正式批文为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在高考及体检中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或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院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