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2:20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各项招生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工业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太原工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太原工业学院。学校代码:14101。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地点: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31号。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形式:全日制。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 太原工业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及就业市场需求分配招生计划。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预留计划为当年招生计划的1%。使用原则为:调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用于实行平行志愿同分段进档考生录取。
  第七条 太原工业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各省(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并且在本校招生计划120%以内。
  第九条 我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学校以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按照各省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按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安排专业;理工类按数学、语文、理科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安排专业。英语专业须高考英语成绩达到及格。数学及应用数学专业须高考数学成绩达到及格。
  第十二条 江苏省招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对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是选测为BB,必测为4C,技术科目合格。在语数外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我校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
  浙江省进档考生按专业平行志愿原则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使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投档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之和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投档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要求男性身高不得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得低于1.60米,对进档考生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体育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投档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专升本和对口升学的录取原则:按照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志愿按分数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zsxx.tit.edu.cn)查询。
  第十八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姓名:霍世平 职务:院长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太原工业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太原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工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太原工业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电话:0351-3568812,传真:0351-3566080,太原工业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tit.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太原工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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