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联合创作 · 2020-12-23 00:00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0年06月0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2010年09月01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13号 ,2010年9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建立的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制度。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并在媒体上公告。

对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为执法主体。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执法责任,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配套制度;

(五)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审核制度的配套措施;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和举报、投诉制度;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和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配套制度;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备案。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同级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情况;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情况;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审核制度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和测试;

(六)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七)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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