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实录 | 网络法治: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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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3:21

来源:清华大学智能法制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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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论坛内容实录。


9月27日上午,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网络法治分论坛在浙江乌镇举行。此次论坛主题为“网络法治: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网络法治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的关键,是各国数字经济治理的重要保障。网络法治分论坛设置开场致辞、主旨发言和圆桌对话三个发言环节。以下为论坛部分内容实录。

开场致辞

主持人华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局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莅临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网络法治论坛,本次论坛由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制网协办。论坛的主题是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论坛旨在深入交流分享各国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法治成就和经验,探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趋势,为全球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


首先,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出席今天论坛的各位领导和嘉宾: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同志,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少平同志,清华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希勤同志,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昌荣同志。出席今天论坛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代表,中外知名高校、学术机构的专家学者、互联网企业负责人等。在此,向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根据安排,今天的论坛分为开场致辞、主旨发言、圆桌对话三项议程。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首先,请清华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希勤同志致辞,大家欢迎。

王希勤 清华大学常务副校长

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正所谓九月江南烟雨里,最是诗情画意。在这样一个美好的季节,在美丽的乌镇,我们齐聚于此,共商网络法治。在这里,我谨代表主办方清华大学,向各位现场与线上的嘉宾致以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我认为,未来数据的重要性将越来越凸显,可以说下一阶段的决定性要素应该是数字信息,掌握了信息资源就是掌握了主动权。数据将在世界未来发展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世界的本质是计算,是在各种关系中寻找规律。在经历了单机时代、联网时代和智能时代之后,人们发现信息化深刻地改变了社会。包括提升了时间互动的跨度和频度,加深了空间互动的广度和精度,改变了内外部关系对象的表达方式和交互方式。数字经济由此得以充满无限可能。

但是繁荣之下往往暗流涌动。爱因斯坦说,“熵理论对于整个科学来说是第一法则”。熵增定律是自然界的终极定律。这就是说,任何一个封闭系统,只要没有外力做功,它就会趋向于混乱和无序。数字经济也并非例外,这是一个让人沮丧的定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束手无策。诺贝尔奖得主普利高津提出了“耗散结构理论”对抗熵增的理论。他认为只有耗散结构才能对抗熵增带来的死寂。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将数字经济打造成一个耗散结构?首先,我们需要开放的数字经济,要让数字经济与外界积极进行物质与能量的交换,过去多年我国数字经济能够实现持续的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始终注重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的加速融合,也正是因此,即便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全球经济下行叠加影响下,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依然保持了9.7%的高位增长,是同期GDP名义增速的3.2倍多。

其次,我们要为数字经济引入持续的高品质负熵流。数据治理就是一个减少数据熵的过程,是引入负熵流的最有效路径。当前,我们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呼唤网络法治,这也是我们论坛主题“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重要内涵。网络法治不仅是现实社会治理逻辑向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更是网络空间中利益平衡与价值协调的必然要求。第三,我们要在数字经济内保持熵增和熵减的平衡。再高质量的负熵流都不能过度摄入,要保持熵增和熵减的平衡。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如此才能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清华大学发展于国家和民族振兴之时,我们有意愿、有决心、有力量为数字经济发展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培养社会急需人才,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近年来,我们创建了智能法治研究院,积极推进计算法学等交叉学科建设,我们充分利用数字化转型所创造的多样化科研资源,将大数据资源、大数据方法和大数据方案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为促进重大经济社会问题解决提供原创性理论和应用知识,服务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战略,推进数字化驱动国家治理现代化重大理论与应用研究。目前我国正步入新发展阶段,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未来,清华大学愿意同各方一道深化合作,共同分享新的机遇,应对新的挑战。

虽然现在已过秋分,但我昨天在火车上看到窗外仍是青山绿水,草木依旧繁茂,犹如春夏,越近江南,越是一派明丽悠远之象,这一欣欣向荣的景象恰如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蒸蒸日上。今天到场的各位嘉宾是社会各界的中流砥柱,请大家畅所欲言,我们一起碰撞思想的火花,为网络法治建言献策,赋能数字经济发展!谢谢大家!

主持人华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局长

感谢王校长。下面,请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少平同志致辞,大家欢迎。


感谢李院长。下面,请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副校长乔治·威廉姆斯(George Williams)先生通过视频方式致辞,大家欢迎。

George Williams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副校长

感谢组委会邀请我在这一重要活动上发言。我在悉尼的疫情封控区,很遗憾不能亲自参会,错过了和朋友们重逢的机会,但我非常重视和中国朋友的深厚友谊。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基于我在新南威尔士大学科技、法律和创新艾伦中心和同事们正在进行的一项研究。我们研究了政府是否可以利用技术来促进甚至保障法治,以及法治能否被设计成技术体系。之所以提出这些问题,是因为技术不仅可以提高政府效率,它还可以提供重要价值设计的前景。如果保护隐私和法律合规可以通过设计来实现,那么为什么法治价值比如透明度、公信力、可预测性、一致性和平等待遇不能呢?

举两个很好的例子,一个是区块链,它被认为是抵制腐败的杀手锏,另一个是投票技术,它被营销为可以改善选举过程的工具,包括投票的公平性、可访问性和透明度。其他技术也被认为可以提供可预测的、一致的、和平等的法律实施方案。

我们最近发表在《杜兰法律评论》的论文中,研究了这些嵌入法治中的技术解决方案,并通过案例研究和当前的发展,询问这一设想是否成立。政府是否有可能设计法治价值来真正实现我们所期待的结果?

我们的分析结果是积极的,在一定程度上,在政府系统中设计法治价值是可以实现的。设计良好的制度可以更有效地实现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从而增强公信力,并使公民在法律实施时得到平等对待。它们还可以帮助解决法治面临的一些严重威胁,例如帮助消除某些体系中的腐败。

然而,我们还发现,实现这些目标是一个复杂且相互关联的过程,需要在很多方面对法治保持敏感度,特别是如何选择使用的技术及其设计和实施方案。我们需要考虑到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包括其中一些技术是否会引起新的紧张事态和新的问题,从而引发更多的法治问题。这是因为技术有其自身的限定,既它们本身并不一定是善或恶,而是取决于它们的使用方式。

事实上,技术问题很可能会恶化法治问题,而不是解决这些问题。它们还可能使情况变得更糟,而我则尽量清除其中在适用法律方面时的人性弱点,清除建立的偏见和其他现有问题,以遵守法治。

我们的研究表明,在实践中,政府往往无法通过实施新技术以实现法治价值。我们发现,设计出来的法治在实施时,往往产生系统性风险和危害。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人们都可能会在事实上犯错,可能会错误解读先例,也可能被毫无关系的因素影响。这些弱点在构建技术系统时也同样会出现,那么这类社会技术系统肯定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案。

举一个例子,利用区块链打击腐败。一方面,公共区块链系统可以带来显著的成效,但另一方面,如果选择了私人区块链系统,它们则会损害公信力、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类似地,在选举中,如果所选择的技术无法被验证,或是封闭源代码软件,在实践中它可能会引入新的错误和问题,从而使选举被操纵,并产生其他系统性问题,破坏我们追求和保护的法治价值。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往往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资源和人力。这些新技术的成本往往很高,因此,政府经常寻求将其外包给私营企业,以给这些系统提供支持。原因是可以理解的,尤其考虑到成本因素,但他们其实可以减少一些新的法治问题。私营企业的技术解决方案往往不太可能反映法治价值,比如公信力。它们会更多的从私营企业的角度考虑,比如盈利性以及确保专有软件的保密性。也就是说,外包带来的新挑战破坏了政府保护法治的愿景。

综上,我们的分析表明,在政府系统中嵌入法治价值时,技术确实提供了有效的帮助,但这取决于如何去操作以及是否选择了正确的技术?又或者,这些系统通过算法仅仅复制了人类的偏见?

通过设计实现法治可能会带来很多益处,要确保政府和公民以正确的方式实施这些制度,还有很大的空间待我们去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谢谢大家。感谢您的倾听。感谢邀请。再见。

主持人华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局长

感谢乔治·威廉姆斯先生。下面,请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昌荣同志致辞,大家欢迎。


感谢王书记。下面,请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同志,大家欢迎。


感谢盛部长。第一项议程到此结束,下面,请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主持第二项议程。谢谢大家!

主旨发言

主持人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尊敬的盛部长、李院长、王书记、王校长和各位嘉宾、听众,大家上午好:再次欢迎各位参加本届网络法治论坛。接下来进入我们的主旨发言环节,将有8位嘉宾做主旨发言。 


第一位发言嘉宾是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侯云灏局长。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激发了许多新的立法需求,网络法治局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新技术新业态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立法工作。

我们有请侯局长给我们解读数字经济的法治之道。

侯云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上午好!非常高兴与大家相聚在乌镇,一起参加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网络法治论坛,共同探讨数字经济的法治之道,发挥法治助力数字经济的积极作用。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5G、大数据、人工智能、智慧城市等新技术、新业态、新平台蓬勃兴起,数字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正在深刻重塑世界经济和人类社会生活,特别是面对新冠疫情的肆虐,数字经济在恢复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成绩亮眼,贡献突出,展现旺盛活力和强大韧性。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经济复苏、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新动能、新引擎。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伴随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网络安全危胁、平台治理、算法滥用等问题日益凸显。数字经济治理面临重大挑战,加强数字经济治理,营造数字经济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成为各国高度关注的重要议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激发数字经济活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作用。近年来,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为强化数字经济治理,营造开放、健康、安全、有序的数字生态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加快推进网络立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统一,以重点立法项目为牵引,以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为重点,及时推进引领性、针对性、系统性、储备性战略谋划,完善网络法律规范体系。我们推动制定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特别是今年以来,推动制定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是持续强化网络执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坚持依法依规,精准执法。自2019年起,连续三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活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开展“清朗·算法滥用治理”专项行动,规范滥用算法推荐进行信息定向传播的行为和秩序,严肃查处利用算法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是广泛开展网络普法,提升数字法治素养。连续举办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开展全国网络普法进校园、进企业、进网站等系列普法活动,重点加强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介。通过普法,网民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不断增强,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不断提升,数字经济共建共享共治的新格局正在形成。

今天我们举办网络法治论坛,就是邀请各位嘉宾交流经验,碰撞思想,贡献智慧,共同探讨发挥法治的护航作用,保障数字经济健康长远发展。借此机会我谈三点认识:

一是以法治引导促进数据合理有效利用。数据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没有数据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另一方面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是驱动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的核心力量。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让数据聚合流动起来,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必须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规范数据处理行为,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二是以法治维护数字经济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数字经济是市场经济,核心是公平竞争,只有竞争环境公平,才能持续激发数字市场的创新活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维护各类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平台竞争秩序,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数字市场环境,必须夯实法治基础,完善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法律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和监管执法力度,推动平台企业合理有序发展。

三是以法治推动引领算法应用向善向上。智能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趋势,算法是实现智能化的重要环节,当前智能算法广泛应用于各类新业态新模式,在提高内容传播精准度、提升用户体验、改善经济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算法困境,信息茧房等问题。治理算法应用乱象,引导算法科技向上向善发展,必须制定完善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新应用的规范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算法监管,切实保护用户对算法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促进数字经济良性发展。以上发言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感谢侯局长的精彩发言。下一位发言的嘉宾是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院长Simon Chesterman 教授。

Chesterman 教授长期从事隐私保护、人工智能治理、数据利用等领域的研究,最近刚出版了一本新书《人类与机器人:人工智能规制与法律的局限性》(We, the Robots? Regulat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Limits of the Law)。

有请 Chesterman 教授从新加坡通过实时连线的方式分享他对AI治理的看法。

Hello, Professor Chesterman, we are very glad to have you online, we can see you on the screen, you can start your speech now.

Simon Chesterman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各位朋友好,很高兴参加这个会议。我希望将来能有机会拜访中国,也欢迎各位到新加坡来。我目前研究人工智能治理,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在这方面的研究进展,以及我的新书:《人类与机器人》。


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但与此同时,人类也希望最小化其带来的影响和损害。人们经常会对新技术的发展产生担忧,诸如埃隆马斯克、比尔盖茨、史蒂芬霍金这些名人也有关于AI发展的告诫。总的来说,AI对人类发展的影响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速度。2010年5月6日,纽约交易市场上30秒钟失去了1万亿美元,没有人知道为什么。之后发现,出现该问题的很大原因在于高频率交易的算法,算法之间的互动特别快,因而事情就失控了。

第二是自动化,如果AI系统可以在人类不干预的情况下做出决策,那么当问题出现时,我们就很难责怪人类。例如谁该为自动驾驶的汽车撞到人负责?技术的发展会引发新问题,新问题也与产品的可靠性相关。自动化是挑战传统法治的一个重要属性。

第三是不透明性。不透明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很多时候我们不清楚决策是如何作出的。有些公司也不愿意解释决策作出的具体程序,因而也带来了法律规制的难题。此外,不透明性和机器学习系统的复杂性有关,人类可能也无法理解他们是如何作出具体决定的。

1942年,科幻作家阿西莫夫在作品《我,机器人》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机器人三原则”,到现在依然有很多人引用该原则,但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技术发展到今天,很多国家也想制定通用规则,但总是囿于问题太难的想法,总觉得要完全重塑我们的法律系统才能应对AI挑战。实际上并不需要,很多AI引发的问题可以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此外,也存在一些人认为问题太简单。实际上我觉得AI带来的真正挑战并不是需要我们制定很多新的规则,而是如何实施他们。5年前我做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发现了技术的影响,不仅是偏见,不仅是身份盗窃,而是人工智能可以改变人类的历史。我在这里列出了6项相互交叉的伦理原则。


第三点安全我觉得不是必要的,如果我们产品满足可靠性的话就不需要第三点。第四点负责性,如果我们有了民法和刑法来规制的话,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第五点非歧视性,刚刚乔治威廉姆斯也提到,这是人权问题。隐私应该由隐私法律来进行保护,唯有个人进行控制和透明性的确需要新的法律来限制AI系统的发展,这样才不会超出我们的控制。我们要解决市场失灵,还要支持社会和其他方面的政策,如果我们进行过度管制的话,可能会限制创新。当前,全球正在进行一场激烈的讨论,我们抵制对科技公司的过度限制。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重点不一,欧盟非常专注于人权、非歧视,美国非常专注于市场自由竞争,中国非常专注于国家主权,持续专注于数据的本地化。

中国非常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那么我们什么时候需要进行人工智能规制呢?对人工智能的规制实际上是一个困境,也即科林格里奇困境。早期当控制是可能的时候,没有足够的知识来证明需要放慢发展速度。而当发展的后果显现出来时,控制已经变得昂贵而缓慢。其次是采取预防性原则。第三是采取“精明无为”(Masterly Inactivity)政策,在产业当中采取监管沙盒。同样人工智能在供求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风险管理。对于自动驾驶来说,我们想管控风险,想确保自动驾驶的安全,有一些红线是不能跨越的。比如说像终结者的机器人,自动杀人机器人是不能逾越的红线。第三是过程合法性,必须设计人工智能的系统来确保他们可控,确保他们不能跨越这个红线。比如说我们需要设计问责制,政府和公司都要对AI负责。现在欧盟已经把理论付诸实践,出台了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最近也有相应的案例,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作了一个裁决,判定人工智能(AI)可以跟人类一样被认定为发明者,但同时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专利申请方面的保护条例。我的分享就到这里,我的书更详细和大家解释了这些问题,非常荣幸做此次演讲,希望大家一切顺利,谢谢。

主持人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感谢 Chesterman 教授的精彩发言。下一位发言的嘉宾是欧洲法学会主席、维也纳大学法学院教授 Christiane Wendehorst。

Professor Wendehorst领导的欧洲法学会在2015年成立了专门的数字示范法研究小组,他们有一个包含12个子小组的任务组,与美国法学会合作制定了“数字经济的法治原则”(Principles for a Data Economy)。我们有请Wendehorst教授通过视频发言方式分享她们的最新研究成果。

Christiane Wendehorst 欧洲法学会主席、维也纳大学法学院教授

大家下午好,十分有幸受邀参与本次论坛,向大家介绍数字经济的原则(ALI-ELI Principles for a Data Economy)。



这实际上是一项由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和欧洲法学会(European law institute,ELI)共同实施的项目,我十分荣幸能成为该项目欧洲方的报告人。本项目旨在保障现行规范相互协调,并为理解身处不同法律文化之中的数据经济,提供不存在国别限制的通用基础概念。我们的目标是,助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进行合约起草,对当前的最佳实践案例进行通报,通过这种方式对法院、立法者、标准化组织等主体进行启示及引导。我需要强调的是,其将只作为一种原则发挥作用,而非作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或示范条款(model terms)。这意味着这些原则被建议用作一种框架,其可以与任何形式的数据隐私或数据安全法规、知识产权法规或商业秘密法规相共存。这些原则在设计时已考虑到其将会被应用于各种法律环境之中,并被用于实现各种目的。这是该项目当前的领导团队。我是欧洲方的报告人,十分感谢美国方的联席报告人,来自 Brooklyn Law School 的 Neil Cohen,以及我们杰出的主席先生们,Lord Thomas 勋爵和 Steve Weise,Thomas 勋爵曾任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 Weise 则是一名美国的执业律师。

这些原则聚焦于将大量的信息作为一种资产、资源或可交易的商品的记录。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并不讨论功能性的数据,例如软件,我们的讨论与软件合同无关;我们也不讨论代表性的数据(representative data),例如加密资产,我们的讨论与比特币等也并无关联,尽管它们在当前的经济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些原则也不适用于公共机构(public bodies),所以我们也不会讨论执法或情报工作的问题。此外,我们一般不讨论救济问题,并将其视作一个留待法律适用环节解决的问题。

现在给大家展示一下这些原则的组织框架,这些原则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总则,最后一个部分是多边问题(multi-state issues)。主体是第二至四部分,分别关于数据合约、数据权利、数据活动中的第三人。数据合约部分涉及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交易进行区分,并提供缺省条款作为示例。有关数据权利的第三部分涉及对不同类型的数据权利(如访问权或可携带权)进行区分。有关第三人的第四部分对涉及如何处理数据价值链条中的数据利用限制问题,例如采取对抗下游接收者的直接措施的适用条件。

请允许我首先解释一下,我们如何得出这些原则以及我们为何选定了当前的这些议题。用一个非常简化的数据经济模型开始我的讲解,该简化模型的起点是数据控制者,其也被经常称为数据占有者。数据控制者或数据占有者指能够访问数据并决定处理的方式及目的的人。数据控制者经常使用数据处理者所提供的服务。数据处理者是代表数据控制者处理数据的服务提供者。但是控制者自身通常并不生产数据,数据通常由其他主体所生产,或者至少可以说数据的产生可以归因于此类主体。这里主体可能以不同的方式提供数据,例如作为被编码于数据之中的个人信息之主体,或者通过实施网联汽车驾驶活动来提供数据。当然,包括控制者在内,参与处理活动的主体当然地获得其中的衍生数据和推断数据。当数据控制者与接收者分享数据时,后者可能成为新的数据控制者或仅仅获得对数据的访问权限。前者此时将成为数据提供者,其通过买卖等方式向数据接收者提供数据。它们也可能通过数据联营安排的方式与数据合伙人进行数据共享。当然,它们也可能开发各种数据库服务,并将此种服务提供给其他主体。你在数据经济简化模型中所看到所有交易,均可被数据受托人、数据代管协议持有者、数据市场提供者等数据中介所进一步促进。这里同样涉及到我之前所提及的数据权利,其既可能包括数据访问权,同时也可能包括其他类型的数据权利。这些权利可能由对数据产生有所贡献的主体所实施,我们将这些权利称为“共同生成数据中的权利”。数据权利也可能由与数据产生无关的第三人所实施,这些权利通常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且通常涉及公共利益。最后一点,数据活动通常可能影响那些享有与数据相关权利的第三人(如数据主体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这些第三人的权利对于数据经济同样非常重要,应当受到保护并予以重视。

我并没有时间来介绍这些原则的具体细节。有关数据合约的第二部分关注有关数据供应或数据共享的合约,其中将数据共享分为了五种具体类型。举例而言,向新的控制者传送数据与在受提供者控制的安全环境之中为他人提供数据访问是两种不同的类型。我们同样关注有关数据服务的合约,诸如数据处理合约、数据信托合约、将数据交第三者保管的合约、数据交易场合约等。对于以上所有类型的合约,我们提供了缺省的术语及条款,其既可为当事人所使用,也可为法院或立法者所使用。回到我们的数据经济模型之中,在这些环节之中不同的原则可以用来处理未来的各类数据交易活动。第三部分与数据权利有关,由于这是目前为止最具影响的部分,并且已经对世界上其他地方的研究工作产生了启发,我将会在这个问题上多说几句。在第三部分的第A章中介绍了一个非排他性的数据权利清单。具体而言,包括访问数据与迁移数据的权利、请求停止数据使用的权利、请求更正数据的权利以及极其特殊的从数据衍生利润中获取一定份额的权利。第B章涉及共同生成数据的数据权利问题,第C章涉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数据权利问题。

我想简要介绍一下我们在第B章中考虑到了哪些背景问题。让我们想想有一个航空公司A,该公司运营由飞机制造商P所制造并销售的飞机,还存在着一个引擎制造商E。假设引擎性能的数据从联网的引擎处被直接传送给数据分析公司D,该公司与E公司隶属于同一家集团。假如现在航空公司A想要访问引擎数据以更好地判断是否能以更加有效率的方式进行保养作业,但其他的参与方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考量,拒绝了A的访问请求。A与实际占有数据的主体之间也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该场景是我们的原则可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典型场景。我们定义了一些在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特定数据应当被视作共同生成数据时应被纳入考量的因素,其包括当事人在多大程度上是信息的主体或拥有信息的客体,在多大程度上数据由当事人的活动所产生(如驾驶网联汽车)或者由对当事人所拥有或运营的产品或服务所产生,在多大程度上数据由当事人所收集或汇编,以及其他因素。但是,在何种意义上数据由当事人所共同生产,也即是数据生产中的份额问题,并不是在考虑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授予数据权利所需要被考虑的唯一问题。行使数据权利的主体同样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还存在着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公共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相对权力问题。在考虑是否授予数据权利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授予数据权利时,以上五个因素应一并被加以考量。回到先前举的关于航空公司的例子,根据我们的第20条原则,本案是一个适用访问权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访问数据为产品或服务的用户从事与其目的相符的正常使用、维护或转售所必需,且控制者是供应网络的一部分,并且这种必要性是可被合理预期到的。

很不幸,我没有时间来遍历我们的原则中的所有条款。请允许我简单提及一下第四部分的内容,其同样非常重要。



上面这张图基本上显示了我们在第四部分中所提及的原则在我们整体的理论图景中的定位。

由于时间有限,我想用最后一分钟的时间来讲一讲我们之后的研究方向。我十分高兴能够在历经三年多的工作后汇报这些成果。这些原则在昨晚才刚刚被完全采纳。这些原则现在被美国法学会和欧洲法学会的委员会和成员单位所完全采纳,两个组织如今均在大力推动这些原则的最终出版工作。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尽管这些原则尚未出版发行,即使是作为阶段性成果的原则草案,其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对世界范围内其他组织产生了影响。这其中包括欧盟委员会及其所发布的欧洲数据战略,在该战略中涉及了共同生成数据的概念。我们也在与欧盟委员会就即将到来的数据法案进行研讨。作为德国政府的咨询机构之一,德国数据伦理委员会完全采纳了共同生成数据的概念。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发布的文件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了多次引用。我们还发现共同生成数据等概念以及我们的数据经济模型等成果被全球人工智能合作伙伴(GPAI)数据治理工作组的一篇框架性论文所采纳。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也能够与众多的中国机构与团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也希望我们的原则能够尽快地被翻译为中文。谢谢大家。

主持人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感谢 Wendehorst 教授的精彩发言。下一位发言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经济犯罪检察厅郑新俭厅长。中国的检察机关近年来在数字经济法治领域做了许多创新工作,为我们应对互联网的安全挑战积累了许多经验。我们有请郑厅长将为我们解读数字时代的检察职能应对。

郑新俭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首先,很高兴能与各位相聚在美丽的乌镇,也很荣幸受邀在本次论坛上发言。世界正进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刚才,各位领导、专家围绕这一主题,都做了十分精彩的发言,听了之后很受启发。接下来,我结合检察履职,谈一些自己的意见体会,与大家分享交流。


一、强化职责担当,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数字经济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动力和潜能的同时,也对社会治理、产业发展、文化塑造等诸多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数字经济是法治经济,应对和解决这些挑战和问题,最关键的就是要崇尚法治、厉行法治,发挥网络法治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确保数字经济这辆时代快车始终行稳致远。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重要的职责和使命。检察机关必须因应时代发展,深刻认识数字经济法治对检察履职提出的新要求,围绕安全和发展,以高质量检察履职维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产业创新和技术创新,建设清朗网络空间和数字环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加重视数字经济时代人民群众新的更高的需求,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坚决治理网络黑灰产业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协同共治,结合司法办案,推动建立网络社会行为规范和数字治理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有效对接、有益转化,实现数字治理变革,努力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二、坚持全面履职,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适应新发展需要,积极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加强诉讼监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丰富的检察产品。我们聚焦网络空间犯罪发展的新态势,坚持全链条惩治和一体化治理,努力提高专业化办案能力,维护清朗网络空间。2018、2019、2020检察机关起诉网络犯罪案件人数分别同比上升20.7%、30.2%和50.3%。尤其是关注数据信息安全,精准打击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相关黑灰产业链,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2400余件6000余人。我们努力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检察职能,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秩序维护、安全保障作用。其中,尤其聚焦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新发展,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实行综合履职,达到综合保护。

三、深化法律监督,推动监督效能转化为数字动能。站在新的起点,检察机关如何答好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这张时代答卷,需要我们在思考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前不久,党中央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下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根本指引。面对数字经济带给我们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意见》,立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严格依法履职,让数据更安全更有活力。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网络空间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严密网络法网,明确数据规则,构建数字经济发展新秩序。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数字经济浪潮澎湃而来,用法治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用法治方式化解网络挑战和数据风险,用法治力量最大化凝聚发展共识,与社会各界一道,共同答好数字经济发展这张时代答卷!

主持人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感谢郑厅长的精彩发言。下一位发言的嘉宾是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院 Philip Howard 教授。Howard 教授是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院的前任院长,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发表了许多有影响力的成果,他近期的主要研究AI治理、网络内容治理等议题。我们有请 Howard 教授通过视频发言方式为我们解读数字经济发展与全球信息生态。

Philip Howard 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院教授

大家好!我是菲利普·霍华德,牛津大学的教授,专攻新媒体信息技术研究、创新与公共生活,很高兴今天能向大家介绍我们在牛津大学的一些最新研究成果,并为如何解决信息技术在公共生活中带来的一些重大挑战提供一些想法。我今天会的演讲大概需要8到12分钟。首先,我会共享屏幕并介绍我们在牛津大学所做的工作以及有关信息技术在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作用。


我的演讲题目是“数字经济发展与全球信息环境”。感谢东道主的邀请,中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首先我来简要介绍一下发言的主要内容,我会简单介绍一下我们的团队和工作,还有我的新书《谎言机器》。然后我想介绍一些我们最近做的关于全球趋势、错误信息与政治经济相关的研究,以及它们对法律的意义,其中一些内容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最后,我将介绍一些战略,它们涉及政策和法律,或许还需要创建一个全球政府间信息环境小组。我们组的任务是研究社交媒体在公共生活中的应用。我们的目标是让公民参与到关于未来发展方向的重要对话中去。

我们的研究由欧洲研究委员会,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和支持,福特基金会也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持。一年前,我出版了一本书,叫做《谎言机器》。书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如何利用信息技术误导公众,构建虚假叙述来传播错误信息的。如果您对这本书感兴趣,请联系我,这本书由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

我们在研究中遇到的最复杂的谎言机器之一与新冠病毒的虚假信息有关,它连接了很多在互联网上长期存在的阴谋论。像反对5G的阴谋论、针对某些国际名人的阴谋论、长期存在的声称政府正试图给我们植入芯片的谣言。不幸的是,它们在社交媒体上广为流传。

过去几年间,我们每年都会审查有多少国家在这段时间内存在活跃的错误信息运营者。它们可能会干扰经济政策、妨碍人权和世界进步。它们的数量每年都在上涨,涉及的国家也越来越多。2017年我们开始研究时,只有不到30个国家有虚假信息宣传者(红色柱状),


这张图还反映了信息业务实际由商业公司运营的国家的数量(蓝色柱状),这个数字也在增长。2020年我们的最新研究显示,有80多个国家有活跃的虚假信息运营者,它们误导公众、干扰大众理解、政策选择以及我们国家的政治进程,并逐渐成为一种机制。这种机制可能会打破、干预甚至操纵政府系统的正常规则和法律制定功能。

此外,全球对错误信息风险的认识也大大提升了,虚假信息是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用户最主要的恐惧,这导致人们不愿在社交媒体上交易或开展社交生活。我认为这可能会导致一个根本性风险,即越来越多的人不相信技术,不相信技术能够帮助解决一些集体行动的问题,全球超过半数的互联网用户也都这么想。这项研究调查了142个国家超过150000名参与者,超过一半的普通互联网用户担心虚假信息,将近3/4的用户担心一系列威胁的混合,包括网络虚假信息、诈骗和骚扰。

这些都是互联网危害的不同形式,它们干扰了我们国民经济和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对虚假信息风险的恐惧感扩散方面,地区间也存在着重要差异。它在北美和欧洲最高,在亚洲最低,东亚和东南亚最低。对网络骚扰的担忧事实上会更高,尤其是女性和拉丁美洲国家。可以肯定地说,在全球范围内被网络操纵的风险的恐惧正在阻碍着人们获得互联网技术的全部利益,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

我想谈一谈关于新冠病毒的错误信息,因为这是对我们健康生活现存的最大威胁之一。顺利的情况下,受国家支持的虚假信息运营者能够接触到更多的社交媒体用户,这比来源专业的文章传播范围更广。社交媒体公司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来识别与新冠病毒相关的错误信息,以便将该内容从社交媒体中删除或做标记。这往往是与政策管制或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行动的威慑同时进行。但社交媒体公司有许多方式可以从中获利,它们仍为新冠病毒虚假信息运营者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我们对一些新冠病毒信息垃圾网站进行了研究,这些网站抗议公共卫生措施。它们煽动诈骗,以此获取暴利,它们还散布有关公众生活中的虚假信息。

我们惊讶地发现,一些社交媒体公司仍然以各种方式为它们提供基础设施支持,并允许其对用户进行行为跟踪分析。跟踪系统使得它们可以跨小组追踪用户,一些允许跨平台整合的系统能够获取信用卡卡号、与社交媒体互动、使用各种平台。这对全球治理和全球立法来说是一个挑战,因为这些基础设施往往由域外机构提供。

我们研究了一个美国的垃圾健康新闻网站,这个网站大部分基础设施实际上托管于其他国家,而非在美国。现在已经有很多提案希望通过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业自律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我认为我们正处于这样一个时刻:错误信息已经成为一个政策问题,阻碍了大多数其他政策问题的解决。因此,我们的战略需要全球化,也就是要包含公共政策和法律。法律的多样性、允许对话的治理和监管形式和标准化规范的发展,最终都要纳入惩罚和制裁措施。我的战略是让社会数据科学服务于经济和人权发展,改善全球信息环境。此外,也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政府间信息环境小组,负责协调全球主要政府最佳治理实践。在治理体系中,重塑社交媒体有很多种可能性。作为公民和消费者应当有能力知道数据的去向以及受益者。如果我们想支持研究人员在技术和健康方面的创新,也可以捐赠我们的数据。信息基础设施应该用于发展公民社会并促进公共产品,必须有一套不仅仅是为了盈利而建立的信息基础设施,而是旨在帮助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特别是在核能、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问题上。

发展框架(develop frame)是十分有价值的,特别是在法律方面。


信息质量对发展和经济机遇有影响吗?答案可能是肯定的,但我一直觉得,现在这几乎是一种断言。我还认为这是我们进行社会科学和计算机科学的大多数研究的基本假设。信息平等对于发展和经济机遇非常重要,因为这有助于我们成为聪明的消费者。我们希望消费者变得更成熟,以便能够进行调研并获得可比产品的高质量信息。这是维持健全的公共政策所必需的;我们希望决策者们能拥有良好的信息质量;我们希望我们的公民支持并接受根据高质量证据制定的政策。事实上,目前和未来仍然有许多政策挑战似乎无法克服,除非我们能有一个共同的理解基础和共享的科学的研究过程。它们能促使国家间沟通顺畅,让政府与公民沟通无碍,并让公民在日常行为上做出正确的决定。信息质量决定了公众对经济和发展中所有其他问题的理解。

为了帮助建立共同的理解基础,我们正在设想建立一个信息环境国际小组(international panel of the information environment,IPIE)。这个小组的目标是推进信息科学研究,跟踪信息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流动的全球轨迹。该目标致力于让多方利益相关者、不同政府、从业人员和公民社会团体参与进来,并以自下而上的方式让公民参与决策并收集有关其信息环境质量的证据。寻求通用方法的宏观目标是至关重要的,一些政策提案行不通时,其他国家可以从中获取失败的经验,辨别能够改善信息系统的政策。宏大目标也包括在从业者和立法者之间建立桥梁。立法者通常不理解其中的技术问题,尤其是在网络方面。企业在开发产品和发展信息服务时也并不总是考虑广泛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IPIE所做的任何事情,只要有助于在企业和立法者之间架起对话桥梁,都将是建设性的、积极的。IPIE的一个特定目标应该是协调科学研究,帮助我们的研究人员进行更高质量的研究并促进相互学习。该特定目标还应当促进信息获取,特别是在信息获取成本高、公民上网困难的地区,就产业和政府如何回应、如何建立支持经济和发展的信息供应环境分享最佳实践。

再次感谢大家,感谢主办方的邀请。我期待参与到更深层次的对话中去,并就改善数字经济和发展全球信息环境这一重大挑战中提出一些解决方案。非常感谢。

主持人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感谢 Howard 教授的精彩发言。下一位发言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张教授是中国最早从事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的学者之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过程中也提出了许多被采纳的意见。我们有请张教授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为基础来解读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治理。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主持人,各位嘉宾早上好。很高兴大会的邀请让我有机会学习和分享,我发言的题目是强化大型网络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讲三个方面的想法。


首先讲讲理念与共识。近年来加快了数字网络方面的立法,今年尤其重要,先后颁布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些重要法律信息的颁布,强化了以人民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有这样重要的理念就是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认识到互联网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这就是由大家通俗说的互联网企业发展从“野蛮生长”到合法合规健康发展。法治目前从两个方面强化治理:一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二是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这些我们也吸取了欧洲的法治经验借鉴:因此我们取得了这样的共识,贯彻了这样的理念。这是第一个想法。如何贯彻这一理念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我想很重要的是对大型网络平台企业特别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我想很重要的是在规定一般的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的时候,对大型网络平台企业,规定特别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中央网信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机关全体研究者都做出了贡献,我也提出了一些想法,在法律法案的起草过程当中,增加了相关的内容。和大型网络平台企业设立个人信息保护,强化其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与保护个人信息途径的合理利用,这个条文是一个比较长的,我给大家读一下: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接下来谈谈这些法律落地还有哪些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以下5个方面是需要注意的。一、要对“大型网络平台企业的界定”。二、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这些组成的独立机构如何运作。三、平台规则的制定与合规上的有效性。我们的主管部门需要制定一个通用的规则,要制定一个指南,让这些平台企业去参照自己的业务的特定情况进行取舍,修订,制定出来符合法律要求的,符合网信办要求的平台规则。四、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判断主体。五、社会责任报告与公司年报、半年报的关系。我想个人信息保护的主管部门需要证监会有关机关协调报告的内容。以上是我的想法,是微观的问题,但是涉及到大型平台企业的治理,谢谢大家。

主持人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感谢张教授的精彩发言。下一位发言的嘉宾美国信息产业机构(USITO)总裁 Christopher Millward 先生。数据经济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国际化特征,我们期待一个能够包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共同治理框架。USITO 长期跟踪研究各国的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产业政策。我们有请 Millward 总裁通过视频发言方式给我们谈一谈产业视角的数字经济发展机遇与挑战。

Christopher Millward 美国信息产业机构总裁

大家好。首先我想感谢乌镇互联网大会组委会和清华大学,邀请我参加此次会议,跟你们演讲和沟通,但是中文不是我的母语,所以我一会说的都用我的母语英文说。所以接下来,我都将使用英文。


在我们探讨有关数字经济立法的行业观点之前,需要先定义“数字经济”的含义。随着信息网络、移动设备和物联网的出现,现有经济中的几乎每一个人工制品都是数字化的。探讨今天的主体需要假设一个广泛的范围,包括汽车、医疗保健和制造等新数字化的传统行业,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原生数字”行业。定义的扩展是承认数字经济的关键属性之一,也即数据经济界限模糊。本地数字行业的政策可以对传统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反之亦然,因此有效的数字经济监管应当考虑二阶和三阶效应。数字经济是多样化和充满活力的,在破坏和竞争中蓬勃发展。因此政策制定者应该认识到“一刀切”政策框架的弊端,“一刀切”的政策可能会对资源紧张的执法机构有较大的吸引力,但对于依赖开放、协作的数字生态系统行业,可能会对其投资和创新产生寒蝉效应。数字经济需要护栏,数字技术对我们的公民、我们的客户、我们的组织和机构产生直接、密切的影响,其要求我们制定管理框架,保护个人和群体的生命、福祉和合法利益。

不幸的是,数字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内生的规则或规范,而制定这些规则或规范需要对人与数字之间的关系进行复杂而细致的理解,目前这种理解既不完整也不固定。作为人类,我们寻求数字系统和框架来保护我们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我们的权利和利益,并使我们能够追求我们的利益和集体福祉,模拟世界足以满足这些期待,但现在我们需要在网络空间去实现它们。今天,世界各地的立法者面临为数字经济制定适当有效的约束条件的挑战。

可以预见,将会冒出各种各样的提案来处理这项艰巨的任务。但是,这些提案严格遵守现有经济体的治理原则,导致横跨政治和经济断层线的数字政策出现分歧。同时,数字经济追求全球化,其将不可避免地走向规模化。全球化的规模,本质上挑战了物理边界的限制,力求为在几乎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在技术上为大多数人寻求最大的利益。

数字经济的客户和市场是全球性的,成功的参与者会相应地思考和计划,因而难题也出现了:我们继承的治理原则是由条件定义的,数字经济至少需要一些基本的全球原则才能有效运作。在全球数字经济中建立和部署商业模式的公司将在他们所涉足的市场中寻求高度的透明度、一致性和互操作性。

根据“十四五”计划,数字经济是中国国家经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要求推动“高质量发展”,集中力量研发核心技术,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事实上,在计划中,数据已经被认为时一种新的“生产要素”,这是对数据在数字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的认可。在创造经济价值和生产数字经济“输出”方面,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命脉。此外,中国制造2025和新基建等重大举措强调了数字经济的核心重要性。中国要实现其发展目标,引导和限制数字经济的政策必须能够促进和鼓励许多行业的实验和创新,以确保稳健、多样化的发展。并且还应在数字经济的新政策框架中鼓励和保护国内国际投资,以及参与数字的“双循环”。这将有助于中国各种规模和类型的企业利用网络效应在全球范围内扩展并获得顶尖的技术。

在数字经济中寻求平衡和健康发展的并非只有中国。美国、欧洲和许多其他国家的政策制定者正在讨论和探索确保数据密集型数字行业持续成功和长期增长的方法。他们面临着许多与中国相同的挑战。尽管其他国家和地区肯定存在文化和政治差异,需要不同的解决方案,但正如我所提到的,数字经济需要合作、竞争和创新的开放环境。如果立法者和政府能够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营造这样的环境,数字经济将蓬勃发展,为符合开放全球标准和规范的经济体带来最大的净收益。

作为ICT行业代表,我可以肯定,促进跨境合作和商业、减少摩擦并赋予全球和个人权利的政策解决方案,与分散的、巴尔干化的生态系统争夺资源和影响力的替代方案相比,永远在零和游戏中将更受欢迎。无论我们是本地数字行业还是快速数字化的传统行业,行业都追求监管透明度,监管原则的一致应用,跨境时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以及灵活性,建立和运营完全合规、创新的企业和商业模式。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国际标准、艰苦谈判的贸易和跨境投资规则为技术的进步提供了支持。前辈们通过数十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一个强大的、行业驱动的、开放的模型,该模型可以确保安全有效的技术在全球范围内保持技术中立。

这个系统应该持续使用,应该尽可能地培养和保护它免受政治干扰,以便世界各地的客户可以获得一流的产品和服务。最近,从WTO到OECD和G20的一些国际组织已经探索了数字经济的各个方面。而CPTPP、RCEP和MCA等贸易协议,则试图解决从电子商务到数据跨境流动的问题。

业界原则上支持这些举措,因为它们致力于将来自世界各地的不同利益相关者聚集在一起以遵循共同的原则、规则和规范。从GDPR、CBPR、CCPA开始的几个隐私制度,以及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开始定义和保护数字领域的隐私权。这些制度受到广泛欢迎,我们的目标是充分参与讨论、发展和实现,并尊重所有参与者隐私的全球数字经济。这一举措尤其重要,因为隐私保护让我们的公民有信心拥抱数字经济,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是安全的。数字经济还很年轻,就像年轻人一样充满活力,有时也有点莽撞。然而,凭借精细的指导和耐心,我们这些数字经济“青年”管理者可以规划出一条成熟数字经济之路,通往全球、公平和安全。任务摆在我们面前,我们要不要接受挑战?谢谢大家。

主持人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感谢 Millward 总裁的精彩发言。下一位发言的嘉宾是百度集团资深副总裁梁志祥。自动驾驶是创新发展的高地,AI驱动的自动驾驶往往会收集、处理大量的数据,汽车数据治理也是这一年的热点话题。下面有请梁总从产业实践的视角为我们解读汽车数据治理。

梁志祥 百度集团党委书记、资深副总裁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过去这几年中国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与之呼应的是,相关的立法也是井喷式的增长,很多立法都发挥了极强规范指引作用,特别是公布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三部数字经济领域的基础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国家网信办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就达到了数十件,许多立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另一方面,我也听到看到有些网民谈到法治时,会有误解,比如担心法律是严谨的、是冰冷的,法律禁止这个禁止那个。还有误解和担心,以为法律滞后,约束限制产业发展。还有的担心法律法规缺乏弹性,面对新的变化,法治起不到什么作用等等。

作为互联网从业人,更是法律专业人,我认为,过去几年多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网信办出台的一系列跟数字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恰恰推动了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我今天发言的题目就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我就具体网信办今年刚刚颁布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分析,来具体阐述法治如何护航数字经济的发展。

第一,法治“固根本”。法治可以通过明确的条款,明晰是哪些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首次明确什么是”汽车数据”。汽车行业已经进入到四化时代,那就是“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和共享化,行业对于什么是汽车数据,一直以来没有标准答案。汽车数据新规出台就解决了这个问题,第三条非常详细、清晰的定义了什么是汽车数据,明确了哪些属于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明确汽车数据的定义后,企业就可以制定标准,并出台相应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避免“数据事故”的发生。

第二,法治“稳预期”。当法律空白时,反而市场野蛮生长的时候,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反而很快就稳定市场稳定产业发展。比如,现在智能汽车座舱中有很多功能需要收集人脸信息。举个例子,当监测系统检测到人在打哈欠时,就会发出警报,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这种信息的收集,之前无法可依,智能网联汽车高度依赖于数据的使用。以前,企业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摸不清数据使用的界限。但是,当汽车数据新规出台后,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新规第九条规定“基于行车安全目的,可收集敏感个人信息”,这就非常好的平衡了行业发展与个人信息安全。企业知道该如何做了,市场的预期也就稳定了。

第三,法治“利长远”。很多法律法规条款兼顾平衡各方考虑,兼顾平衡当下的问题和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引领和着眼长远的作用。比如,汽车数据新规首次明确了汽车数据的四项处理原则,那就是“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这四个原则简单好记,而且有着非常强的适用性。其中以“精度范围适用”为例,我们都知道,每辆汽车都是行走的计算机,车上的雷达和摄像机就像人类的眼睛和耳朵,在行驶过程中会不断采集数据,如果不加以精度限制,会造成数据的过度采集。但是对于精度写的过于明确,随着行业的发展,也会出现问题。因此,新规的原则性规定,就充分考虑了法律的弹性和行业的长远发展。

我们坚信随着数字经济的变化,相信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会不断更新,不断强化和加深对互联网法治的理解和适用,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程度,拥抱监管,依法自律,才能使互联网数字经济行行稳致远、赢得未来。我们坚信,通过法治路径,才能真正构建良好、健康、长远的数字经济生态。

主持人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感谢梁总的精彩发言。主旨发言环节到此结束。主旨发言的各位嘉宾以各自独特的视角分享了他们的专业见解。我们可以发现,针对数字经济的法治体系正在快速的发展,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是我们需要同时做好的两个方面。面向未来,我认为开展信息、数据、算法、平台和应用场景为要素的数字经济法治理论体系建设势在必行。为了适应数字经济法治议题的复杂性,可以构建基于知识图谱的计算法学知识中心,重点开展9个方面开展研究,分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流通利用、网络内容治理、算法规则治理、平台市场治理、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网络系统安全治理、新技术新业态治理、法律科技创新。我们期待数字经济法治的理论和实践日益成熟健全,从而护航十四五期间的数字经济实现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项议程到此结束。下面,请法制网总裁万学忠先生主持第三项议程,也请圆桌论坛的各位嘉宾上台就坐。谢谢大家!
圆桌对话

主持人万学忠 法制网总裁

接下来有请5位嘉宾,分别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洪学军,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辉,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林忠礼,SAP全球高级副总裁、SAP中国研究院院长 Dr.Li Ruicheng,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孔雪屏。大家欢迎。


接下来开始我们的圆桌对话环节。我们知道在2021年中国颁布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前不久《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的首次修订也已经启动,中国的数字经济立法方面在全球也是走在了前列。与此同时从刚才的这些国际嘉宾的演讲当中我们也知道,欧盟、日韩等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也是很积极活跃的,请你们从自己的角度谈一下法治对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意义,中国的这些立法站在全球的视野来看有哪些特点,将对国际立法产生哪些积极的推动和示范效应。首先请洪院长。


洪学军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


我想法治和数字经济应该说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我就阐述一下我的观点,第一个问题概括为“两化三要素四价值一目标”。 

“两化”:法治和数字经济之间具有天然的高度契合性,互处融合,一方面是数字的法治化,另外一方面是法治的数字化。也就是说数字本身推动法治的创新。另外一个反过来是法治对数字经济的规范保障和促进。所以说对待法治如何规范保障和促进数字经济,应该要放到“两化上”考量。

“三要素”:平台、数据和创造是我们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法治规制数字经济的三大核心要素。这三大核心要素也贯彻了两化。一方面是平台治理,另外一方面是治理平台,一方面是数据治理,另外一方面是治理数据,算法治理和治理算法也是同样。司法在这个过程当中最突出的是对平台的治理,对数据的治理和对算法的治理。

“四价值”:是安全、自由、公平和效益。对于安全方面,包括网络安全、数据泄露、数据窃取、信息隐私侵犯等。自由包括我们数据处理的自愿,以及自动化决策的自主原则。公平的问题包括,平台垄断、数据垄断、算法歧视和伦理。效益追求的是通过对数据的产权,知识产权等的规范,来促进激励数字经济。

“一个目标”:即数字文明,本次大会的主题是迈向数字文明新时代,法治推进数字经济由“野蛮”迈向“数字文明”,这是最终的目标。

周辉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谢谢万总,我想首先谈一下关于对中国数字经济立法的理解,我们中国数字经济立法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特色,第一个前面有嘉宾提到了,鲜明的以人民为中心,我们注重人民利益和人民权益的保护,无论是《数据安全法》还是刚刚通过的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包括人工智能算法的监管规则里面,除了保护用户的权益,一般消费者的权益,我们现在还特别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第二个特点是安全和发展的兼顾,一手抓安全,一手促发展,我想这个内容在我们的数安法里面是体现得非常明显。

第三个特点坚持综合治理的导向,在前面提到的法律,包括网信办出台的非常重要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都贯彻这样的思路,既注重经济也注重法治。关于中国立法对于国际的影响,前面也有外国的嘉宾提到欧盟的法律。现在美国的经济学人,也在关注中国前不久网信办征求意见的关于内容服务和算法推荐管理的规章。中国对当前非常热点的大数据杀熟、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都确定了非常好的规则。中国数字经济走在世界的前列,相应规则的设计也是为世界提供中国样本、中国方案,谢谢。

林忠礼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今天上午听了各位嘉宾领导的演讲,受益匪浅,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作为山东最大的网络媒体,也是最大的网络企业,从媒体的属性来讲,我们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从企业属性上来讲,我们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主要讲三个层面,第一,真正把法树起来,只有把法树起来,规矩才可以定下来,我们才可以按照规矩做。第二,我们怎样来进行执法,就是我们的主管部门,我们的执法机构可以按照法律来行事,真正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第三,作为平台企业,内容的提供者,可以按照法律依法行事,履行我们的企业责任。

Dr.Li Ruicheng  SAP全球高级副总裁、SAP中国研究院院长


今天的圆桌我们是唯一跨国企业,我想分享对中国三部法典的理解,第一,我们网络安全法推出之后的5年时间,陆续推出《数据安全法》和《信息个人保护法》,我们觉得这些法律的出台是非常超前的,我们看了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看一下中国的法律体系,非常棒。我相信3部法的推出,不仅对中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障是非常好的法律依据,同时对我们从事数字化经济建设的公司也提供了非常清楚的保障机制。我们的客户遍地全球各地,国内有非常多的客户,我们怎么提供一个适合中国法律环境的方案是我们一直在探索的事,所以在这个方面,非常欢迎这部法律的出台。

为了落实相关规定,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成立了跨部门的开发系统,结合国外的一些实践,打造了非常适合中国环境的系统,希望可以通过这个系统给我们数字化经济带来非常健康的发展。也希望可以通过这样的一个演讲,把一些理念给大家分享一下,我们是怎么做的,包括人工智能,通过这些理念可以使我们的数字经济走向非常健康的发展方向。

孔雪屏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


数字经济是中国和世界经济未来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国电子作为信息产业的重要国家队和主力军,在数字经济的大潮中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观察欧美和我国的数字经济立法,可以看到法治在其中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作用。数字化的转型也丰富了传统法治的内涵,促进了传统法治的繁荣发展。长远来看,数字经济的发展根本上加速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结构,法治的对象也从传统的物质世界进入虚拟的网络空间。观察近年来特别是今年我们一系列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可以明显的看到国际共识,也可以看到我们的中国智慧,中国贡献,比如说我们《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即遵循了相关国际惯例,也具有中国立场和这个时代的新特色。比如,面对迭代更新发展的数字经济,《数据安全法》系统构建了数据治理的体系,树立了数据治理的原则和规则,也为未来预留了发展空间。

主持人万学忠 法制网总裁

第一个问题是围绕当前数字经济立法来谈的,中国的立法既有我们的特色也符合整个国际的发展潮流,在某一些方面还走在前面。除了立法之外,还有执法和司法。杭州互联网法院是我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对数字经济相关问题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随着技术的进步与新业态的产生与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兴法律问题涌现出来,如基于算法的自动化决策等。针对此类新技术新业引发的争议,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挑战。杭州互联网法院如何从司法审判工作的角度来应对这些新问题,有什么先进的经验可以分享一下吗?

洪学军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

实际上,我们生活的时代,特别是数字经济环境下,一定会面临更加突出的法律文本的局限性和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中央设立互联网法院很重要的使命就是赋予互联网法院通过裁判方式树立规则,以规则促进治理,引领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

第一,是通过裁判树立规则,在这个过程当中,突出正确的价值观引领,特别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战略,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为指引,来解决数字经济发展当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同时,充分应用法律解释方法,因为法院不得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这点上司法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具有天然的包容性、开放性、示范性,所以我们通过法律的目的性解释,扩张性解释等来寻找法律解决途径。

第二,推进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建设。互联网司法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以互联网为对象的互联网司法,另外是以互联网为手段的互联网司法。在这个过程当中,互联网法院是两者的统一,要通过包括算法在内的新的技术来推进网络空间预防性法律制度和机制建设。


第三,提升法官自身的素质。我们立足把互联网法院打造成办案和研究性的法院,不断推进网络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进网络空间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贡献法律力量。

主持人万学忠 法制网总裁

好的,接下来请周辉研究员跟我们介绍一下《数据安全法》。我们从名字上来看,它更多的为了推动数据的安全性,保障数据安全的运行。今天要谈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发展,要求各个企业,运行主体对数据进行“安全”规制的时候,是不是会阻碍或者是限制了数字经济的发展,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请您与大家分享。

周辉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谢谢万总,我简单的回答一下您的问题,首先,《数据安全法》在立法目的上是注重安全和发展的双重目的。第二,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只有保障安全,数据主体控制的数据的价值才能得到保护,同时在数据流转过程当中,只有具备了安全的环境,数据的交易才能变的可信。第三,安全本身也是一门经济,我记得在今年上半年我们在长沙交流的时候,我们当时讨论过安全本身也会给企业带来新的发展红利,而且当前我们关注到安全本身也成为了一种新的产业。

主持人万学忠 法制网总裁

我们谈完数据以后,讨论另外一个视角,数据经济中很典型的形态或者模式,就是内容平台。平台的治理一方面要靠内部本身的治理规则;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技术,如何让平台向善,请林总谈谈。

林忠礼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作为媒体我们首先是内容提供商,我们是党媒,必须坚持党媒立场,始终把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生产更优秀的内容,凝结向上向善的力量,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第二,我们要守好法律的底线。新业态新经济新技术不断出现,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样提供更好的内容产品,我们可以利用新技术,但要守好法律底线。第三,保证网络运行安全,这是我们的生命线。

主持人万学忠 法制网总裁

就是说在主观上不想作恶,同时,要利用技术和各种手段对恶进行防卫,积极建设善的内容。

林忠礼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对。

主持人万学忠 法制网总裁

谈完了内容平台,下一个话题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比较广泛的普及到各个业态里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有很大的特点,需要国际化的合作。比如无人驾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个国家的规则有可能不一样。如何在国家和国家之间建立一个合作的关系,如何保证人工智能在跨国运行,或者在市场运行中防止数据偏差和算法歧视,保证安全度和可信度,我们请李瑞成院长跟我们分享一下。

Dr.Li Ruicheng  SAP全球高级副总裁、SAP中国研究院院长

谢谢主持人,这个话题非常好,我从两个层次讲一下这个话题。第一个话题是技术层次,第二个话题是从SAP怎么做的跟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个话题从技术层次来看的话,人工智能有三大要素:算力、算法和数据,其实还要加一个场景,“3+1”中没有场景的人工智能是毫无意义的。关键问题就出来了,场景怎么选择,场景选择提供在客户端,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创新价值,这样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才有意义。在消费端可以给消费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大家知道人工智能技术一直在发展,奖励学习,通过参数调整可以让人工智能干好事,也可以让他干坏事,干坏事牵涉到主持人说到的算法的偏差问题和透明问题。怎么让算法更加透明,来保证人工智能造福人类,而不是干坏事。我们看到很多消息人工智能也能杀人,怎么避免这方面的问题。通过法律体制的治理使人工智能走向良性发展,这是我们在探索的问题。

接下来我说一下围绕SAP在人工智能方面,包括数据智力方面的做法。我们第一个原则就是我们不涉及客户的任何数据。大家知道SAP,在2000家福布斯企业中87%是我们的客户,77%经过SAP技术完成,大家可以想象SAP有非常大的数据库。我们有很多客户的数据,但是我们不对数据进行任何的干预,只有客户让我们用我们才用,这是第一个原则。第二,如果没有任何达成的合同我们不会用,即便合同达成以后我们用完也会删掉,这是第二个原则。第三,在客户端使用过程当中我们做了非常多的人工智能的决策体系,很多人的决策可以被人工智能代替,但是我们在系统里面可以允许客户来判断,保证我们的算法公开、透明,平等。谢谢大家。

主持人万学忠 法制网总裁

谢谢,您给我们描述了非常欣慰的场景,需要建立自信自立的企业文化。

Dr.Li Ruicheng  SAP全球高级副总裁、SAP中国研究院院长

对,这里企业文化非常重要,但是法律引入到企业的管理也非常重要。

主持人万学忠 法制网总裁

好的,同样是企业,企业把这些国家立法引入到企业管理中,引入到每个风险点和防控的工作环节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好的向善的企业都会这样做,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也是这样的,请孔总结合您的工作,谈谈如何把法律的合规工作和技术部门的研发工作结合起来,如何把法律要求转化为你们的合规工作。

孔雪屏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

谢谢主持人的提问,这个问题对我们的企业是有非常大的挑战和难度的,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业务工作遵从规则,遵从法律。但是法律有滞后性,是保守的,所以我们往往做业务的时候没有先例可以遵循,这时候对业务人员、法律人员首先的要求是去了解业态的新形式、新挑战。只有理解清楚业务的本质,才能针对性的提出合规和法律的应对的方案。

第二,我们在开展工作中会广泛的征求合规人员的建议,特别是外部专家的建议,跟踪相关国际的实践中的案例。第三,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特别是跟踪国内外数据方面的立法动态,掌握最新的前沿趋势。同时我们也要搭建我们的风险合规信息系统,这也是非常必要的。谢谢。

主持人万学忠 法制网总裁

从孔总和李院长的发言可以看到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一大批新类型的法务人在成长,以孔总和李院长为代表的,他们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懂互联网,懂管理,我觉得一批全新的具有综合素质法律人员的成长在助推数字经济的发展。下面,我们谈谈如何保证公平,法治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

洪学军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

从历史发展规律来讲,任何一个时代,无论是工业时代,还是数字时代,都会产生类似的问题。这也恰恰说明法治的必要性和价值。作为司法工作者,特别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承担了数字时代的特殊使命,我想谈4个方面:


第一,坚守正义。在裁判当中输出侧重于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裁判规则。所以实际上这些年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平台治理、数据治理、算法治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输出了大量具有全国首创意义的裁判规则,很好引领了数字经济的发展。

第二,数字赋能。我们为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例如,与小平台开展数据对接,推出了司法区块链,解决取证和存证难的问题。此外,针对老年人群体,还推出了长辈版的诉讼服务通道。
 
第三,完善我们的诉讼机制,更好输出制度改革的红利。特别是包括互联网法院如何在案件的审理范围上进一步推进专业化的审理机制,包括怎样推动预防性法律机制的建设。

第四,引领和培育数权意识。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个人的理解它是数字时代的基本法,但是实际上对这部法的普法和宣传还是很不够的。我们对于数权意识的培育,特别是广大的公民,全民守法两个含义,一个是履行义务,第二是实现权益。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我们特别需要唤醒数权意识。杭州互联网法院将以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推进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谢谢大家。

周辉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主持人提出了平台治理的问题,我想简单谈三个方面,针对平台治理,国家怎么做。首先还是立法上要加强,明确规则,明确要求。二是除了立法之外还需要有效的执法,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查处。查处之外也可以借助市场调查的手段,把有苗头的情况及时向市场、社会发布。三是司法,洪院长已经说了很多了,包括公布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确认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我想这个方面,其实可以做更多的实践的探索,进一步提炼规则。

关于平台自己怎么做。对于我们很多中国的互联网平台来说,首先自己要认识到整个平台的成长是离不开大的环境的,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和用户的信赖,所以我们希望更多的平台可以树立国家意识、社会意识、共同体意识,共同打造良好的平台经济成长生态,并且在生态中进一步获益。

林忠礼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我的想法和他们差不多,主要从宏观角度来说应该是从国家的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在立法方面首先做到完善法律,这是一个方面;在中观层面来讲,作为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律严格执行,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最后一个方面作为平台,我们和大型的平台比,我们还是小块头,我们希望更大的平台企业,可以放弃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作法,可以多开放一些资源,解决中小企业用不起,或者不共享的问题,帮助赋能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尽到真正企业公民的责任,真正发挥他们应有的社会责任。

主持人万学忠 法制网总裁

下面两位来自企业的嘉宾,请你们从企业合规的角度谈谈你们的切身感受,请两位介绍一些案例,处理数字化转型的项目过程中,我们曾经遇到过什么样的法律困惑,最后怎么解决掉了。有哪些感受。

Dr.Li Ruicheng  SAP全球高级副总裁、SAP中国研究院院长

这个问题非常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数字治理,数字治理离不开法律的制定,更好的法律的完善也离不开国际合作。SAP是提供全球解决方案的企业管理软件系统,他的产品包括80多个。像我们中国的企业出海,他到欧洲这些国家要满足当地的法律,同时要满足中国的法律,所以我们的系统必须在一个平台上,必须把中国的法律、美国的法律、欧洲的法律融合在一起,这些法律一定有差异化,也有共性的东西,我们软件提供商希望共性的东西越多越好,希望政府制定法律的过程当中充分和国际协商,我们怎么把国际的协同做起来,然后把我们的法律制定得更加完善,使我们的共性部分越来越多,这样实施法律体系当中也可以做得更好。

第二个就是本地化的个性法律体系怎么做,这个就需要我们比较好的软件架构,这个方面我们7-8年之前,欧盟GDPR的推出我们做了非常好的软件架构,可以使各地的法律融合进来。我们非常有信心把全球各个地方的法律体系融合到我们的软件系统,从而使我们的客户运行他们企业管理过程当中符合中国的网络安全,符合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这是我的分享。

孔雪屏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

谢谢,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对立法的需求不可或缺,在数字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一方面数字经济为人类社会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但是同时我们现在面临的数据的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依然是非常严峻,我们中国电子在近年来服务国家要素市场,非常强调数据的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在我们个人信息的保护领域,我们正在积极的探索个人数据的可携带权和个人数据资源价值的实现和路径,这也是实务届非常关心的重要问题。为此我们构建了从制度体系到技术标准,到市场三大体系,在促进市场、促进数据流转的过程当中,我们充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重要数据的安全。我们希望个人的信息不仅跟个人的人格权密切相关,也要从宪法上和具体的数据立法上得到安全保障和所有权保障,同时更能够打通个人信息孤岛和垄断,为个人信息的查询和获取创造条件,我们相信通过中国电子和全社会的不断努力和探索。谢谢。

主持人万学忠 法制网总裁

两个代表非常具有代表性,都是跨国企业,代表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前沿行业。我们的圆桌环节经过两轮的发言,围绕“迈入新发展阶段的数字经济的新发展理念与新发展格局”的主题,嘉宾们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不同的角度探讨了数字经济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包括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治理,企业合规等等,圆桌环节到此结束,让我们再次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分享。


编辑:于腾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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