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

联合创作 · 2017-01-04 0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的管理,使城市雕塑的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适应特区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特区内的街道、广场、公园、庭院、公共绿地、居民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建筑所在地的室外雕塑作品。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和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是特区城市雕塑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下设深圳市城市雕塑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深圳市城市雕塑总体规划;

  (二)指导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

  (三)审查城市雕塑报建项目;

  (四)拟定有关城市雕塑的维护及管理细则。

  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应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美化城市、文明健康的原则。

  市政府鼓励城市雕塑创作和建设的繁荣发展,对优秀城市雕塑作品的创作者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条 深圳市城市雕塑总体规划由城市雕塑办公室编制完成,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雕塑集中的广场、雕塑公园、大型雕塑园地与雕塑群落密集的区域,由所在地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经城市雕塑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凡持有国家文化部、建设部、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或《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的个人,以及拥有持有上述资格证书人员的创作设计单位,方可在特区内承担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创作和设计委托,但根据需要由主管部门决定公开向社会征集创作设计方案的除外。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城市雕塑办公室申领《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

  (一)须有二名以上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专家推荐;

  (二)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雕塑创作设计的实际工作经历;

  (三)有五件以上自己创作设计的雕塑作品。

  城市雕塑办公室应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并颁发《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应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建成的城市雕塑项目应由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署名。

  第九条 为保证城市雕塑艺术造型质量,城市雕塑作品应按如下比例定稿送审:

  (一)高度(长度)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为五分之一;

  (二)高度(长度)十米以上的为二米。

  对不按报批审定的定稿制作的城市雕塑,责令其返工重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城市雕塑的题材、定点、名称、规格、材料等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在制作、施工或安装十五日前报经城市雕塑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雕塑作品应保证艺术质量和施工质量,质量监督工作由城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施工安装完成后,由城市雕塑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竣工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修改或重作。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限期拆除或搬迁,其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成后的城市雕塑的维护与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整洁与周围环境的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

  毁坏城市雕塑的,责令负责维修,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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