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2020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0: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自治区《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藏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695。

第三条 学校地址:

渭城校区:陕西省咸阳市文汇东路6号。

秦汉校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四路。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省属高校。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的考试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委员会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高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

第七条  西藏民族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情况,对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最终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的学生中,除国家免费医学生、部队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外,其他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以高考成绩为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体检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存在弄虚作假,体检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英语专业对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西藏考生不低于50分,其他省份考生不低于110分;其他专业无语种和单科成绩限制。

第十五条 英语类专业原则上要求考生参加所在省份组织的英语口试并合格;体育类专业要求考生参加所在省份的体育加试并合格,且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分数相同时,理科依次按数学、综合、语文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文科依次按语文、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其相关文件规定的同分处理方法执行。在专业录取环节中,遇到同分同位现象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在专业调剂环节,将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确定专业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收费要求及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按西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各专业学费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厅[2016]64号)规定,自治区对师范类专业学生实行免补(补助)政策。

第二十条 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我校住宿费为800元/学年,学费标准3360元/学年。

 

第六章 资助体系(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奖、贷、助、减、免”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办法请登录西藏民族大学网站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栏目进行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29-33755799 、33755035

传    真:029-33755574

电子邮箱:xzmuzsb@163.com

学校网址:www.xzmu.edu.cn

招生网址:zs.xzmu.edu.cn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大学的合法权益,西藏民族大学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举报电话:029-33755293。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热忱欢迎广大考生报考西藏民族大学,在这所充满魅力与活力的大学里学习、锻炼、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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