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2003年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
银发〔2002〕3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开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法人可以对现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法人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业务。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最低起存年限为五年期(不含五年)以上,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商业银行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活期存款,自2002年12月1日起不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改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单笔最低起存金额为5亿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在存款期内不得提前支取,但存款凭证可用作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法人向商业银行融资的质押物。
四、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协议存款管理办法》出台后,改按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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