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河保护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浑河保护管理,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浑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浑河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浑河区域,是指浑南区高坎街道仁境村至辽中区于家房镇上顶子村之间的浑河河段及周边区域。
浑河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浑河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以高标准规划和科学管理,引领浑河生态圈建设,推动浑河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浑河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浑河区域内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沿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浑河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浑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浑河区域内的河道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浑河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浑河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浑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沿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沿河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多渠道筹集浑河保护管理资金,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浑河保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 浑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河长体系,协调、督促解决浑河区域内的突出问题,发挥河长在浑河保护管理中的监督、检查、考核、指导作用。
沿河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文明规范,爱护公共设施,维护浑河区域环境卫生。
第八条 市和沿河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参与浑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等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浑河保护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浑河区域的规划建设应当保障河道防汛排涝的功能,保护水体水面、景观绿化、野生动植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和特色建筑、文物、历史遗迹等人文历史风貌。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沿河区人民政府编制浑河综合规划,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浑河综合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二)协调处理浑河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科学处理业态发展布局、开发建设项目等与浑河整体景观风貌之间的关系;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发挥浑河的文化、景观、休闲等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浑河综合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明确浑河区域的具体范围;
(二)沿河功能区划、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强度;
(三)重要滨水区域、岸线等管控措施;
(四)建设工程的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景观风貌、体量、风格、色彩、夜景照明以及停车配套、商业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城市设计要求;
(五)休闲、观光、文化、旅游、体育等特色产业项目发展计划;
(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调配、防洪排涝、雨污分流、截污纳管、污染防治、植被绿化、文化保护等综合治理措施;
(七)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市和沿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浑河综合规划,将排水管网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同步配套建设。
经依法审批用于排放雨洪水的入河排水口,应当逐步配建初期雨水截流、调蓄、净化设施。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公益设施的建设,展示地方特色水文化。
第十五条 浑河区域内,建设项目和各类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浑河综合规划,体现景观效果和协调风貌。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浑河区域的生态保护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依法采取综合防治举措,提高浑河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七条 沿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体、水工程、林地、绿地、湿地、动植物资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浑河区域河道生态安全。
第十八条 沿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浑河水质控制目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严格落实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加强联防联控,保证浑河区域各考核断面水质达标。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调配浑河区域水资源,实施水量统一调度。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浑河生态基流,通过闸坝联合调度,保证浑河生态基流,维持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浑河区域内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并组织实施。
清淤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对可能造成河道污染的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等进行科学指导,实现无毒害生产。
第二十二条 浑河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和沿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浑河保护管理中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项,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四条 沿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浑河综合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建立浑河巡查保洁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浑河巡查员、保洁员,负责辖区内浑河的日常巡查和保洁。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浑河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有关部门在浑河水量调度、远程控制、水质水情、安全技防等方面实行数据信息共享与动态监测,推动浑河保护管理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在浑河区域内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限制航行区和交通管制区,并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
第二十七条 浑河区域内,从事餐饮、住宿、休闲、游乐、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浑河综合规划。
举办文化、体育、游乐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安全工作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浑河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四)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五)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擅自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涉河建设项目;
(七)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八)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九)侵占河滩地,擅自开垦未利用的土地;
(十)擅自提取地表水或者开采河冰、地下水;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和沿河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浑河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加强同抚顺市、辽阳市、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有关部门的区域协作,共同做好浑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沙河、满堂河、杨官河、张官河、白塔堡河、细河、蒲河等浑河支流及相关区域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