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管理办法
(2021年7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管理,保障机场安全、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胶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建设、安全运营、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机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解决机场建设和发展重大问题。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建设和发展中涉及本行政区域的问题。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机场服务工作质量,参与机场规划编制和机场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监督,统筹协调轨道交通、城市公交、长途客运、出租车等多种交通方式与机场的对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机场管理相关的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运营和安全管理,维护机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机场总体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涉及机场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会同胶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驻场单位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场的运营发展和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噪声防治、飞行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机场规划和净空保护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 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法获准使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
第八条 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机场供水、供电、供气、输油、排水排污或者交通、通信等设施的,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管理机构的货运区(以下简称货运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上述区域之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胶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和协调衔接。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统一协调机场的安全运营工作。
驻场单位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协调、管理,按照职责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驻场单位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值班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发生机场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处置。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机场零售、餐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要求、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机场零售、餐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场管理机构规定和协议要求,履行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机场飞行区、航站区、货运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驻场单位和其他进入上述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
(一)破坏机场公共设施;
(二)阻塞值机、安检、货运或者其他公共通道;
(三)妨碍机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五)擅自进入滑行道、机坪,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攀越、损毁机场围栏或者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七)擅自设摊经营,强行兜售;
(八)其他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机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设门头广告等;
(二)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四)焚烧物品;
(五)投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
(六)车辆行驶中洒漏散装、流体物料;
(七)生产作业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或者工程渣土;
(九)其他损害机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机场飞行区、航站区、货运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提前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一)散发和张贴广告、宣传品;
(二)组织会展、促销、募捐、咨询调查、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拍摄影视片、采访等;
(四)其他可能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活动。
未经同意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机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驻场单位应当加强人员接、送机活动管理。对可能形成大规模人群聚集、影响机场秩序的接、送机活动,组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 驾驶车辆进入机场地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机场管理秩序,服从统一调度,按照指示标识行驶和停靠。
第二十一条 在机场地区运营的公交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出租车等,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排队轮候、按序载客,服从现场调度管理。禁止违规停车候客或者拉客、兜客等。
设置出租车机场候客专用道、专用候客区。禁止出租车在机场候客专用道或者专用候客区以外区域停靠。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经营者、使用者应当遵守机场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使用者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经营者应当及时回收车辆。
第二十二条 在机场地区发现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告知、引导其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联系医疗卫生部门进行救治或者告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机场飞行区、航站区、货运区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依法处理;在机场飞行区、航站区、货运区之外的机场地区公共场所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胶州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场地区,是指根据规划确定的已经征地使用的机场专用区域。
(二)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机构。
(三)驻场单位是指在机场内从事航空运输、管理、服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