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4年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
国办函〔2003〕81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开展保税区港区联动试点工作的请示》(署加发〔2003〕299号)等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在外高桥港区内划出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四至范围是:东连外高桥集装箱三期码头,西至外环线油管路岔道,南接外环线绿化带,北靠三海码头。物流园区的面积计入已批准的外高桥保税区总面积内,不占用新的土地。
二、物流园区要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三、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物流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物流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监管设施。请你署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组织好物流园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促进保税区健康有序发展,为吸引外资、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作出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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