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保监会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保监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3年8号)
保监会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保监发〔2012〕10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国保监会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项,下放管理层级10项,减少审批部门2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及时将停止审批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中国保监会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
三、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含中国保监会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有关项目),即日起移交各保监局审批。
四、减少审批部门的审批项目(含中国保监会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会签的有关项目),即日起不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各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附件:1.保监会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2.保监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保 监 会
2012年11月5日
附件1
保监会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后续管理措施 |
1 | 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
2 | 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股份转让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
3 |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应当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
4 | 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命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新任职相关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表样式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
5 | 保险公司解散或撤销时资产转让协议、转让方案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合并,并执行其审批程序。 |
6 |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布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合并,并执行其审批程序。 |
7 |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命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新任职法律责任人应当在任职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表样式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
附件2
保监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1 |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监会派出机构 |
2 |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监会派出机构 |
3 |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监会派出机构 |
4 | 保险代理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监会派出机构 |
5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监会派出机构 |
6 | 保险经纪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监会派出机构 |
7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解散退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监会派出机构 |
8 | 保险经纪机构解散退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监会派出机构 |
9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监会派出机构 |
10 | 经营区域仅限于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监会派出机构 |
附件3
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审批部门 |
调整后审批部门 |
1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监会 |
保监会 |
2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监会 |
保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