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1:24

泰山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泰山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泰山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学校纪委全程监督。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八条 地址:校本部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南校区 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天路78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和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全程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情况,接待来信来访,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依据招生章程独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二条 2022年我校在山东、天津、江苏、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泰山学院2022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五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考生的录取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条件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结果与录取条件及高考体检严重不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结束时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一)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山东省内艺术、体育类考生:

考生报考我校必须参加全省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

录取规则: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2、外省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公费师范生、委培师范生等招生类型录取原则,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四)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完成全部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后,在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同类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

第十九条 我校不限外语语种。

第二十条 山东、浙江、天津、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省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三条 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核对录取信息、比对照片、核查电子档案、体检、前置学历审查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颁发泰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凡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双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泰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监督电话:0538-6196518。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8)6715631

监督电话:(0538)6196518

学校代码:10453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编:271000

E-mail:zsb@tsu.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泰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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