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兴华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长安大学兴华学院
第三条学院代码:14034
第四条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富鱼路81号
第五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学院性质: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是由教育部(教发[2006]72号)批准成立,由长安大学按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依据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我院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区、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招生考试
第九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条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请此类学生慎重报考。
第四章录取
第十一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所制定的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区)规定。
第十三条在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不设置专业级差,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在我院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我院承认生源所在地省(区、市)的专业统考成绩,并在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同时达到规定提档线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七条我院认可各省(区、市)高考加分的政策规定,并按加分后的成绩排序调档、录取。
第十八条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录取时,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五章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经考核合格者,由长安大学兴华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均授予长安大学兴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学生提供相关行业的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等就业平台,学生可通过学院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等办法,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费标准依据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理工类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
文史类专业学费为100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资助与奖励: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新生报到注册“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先入学,随后办理注册等相关手续;
2、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政策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3、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4、在校大学生入伍服兵役,学校予以保留学籍,按国家规定享受学费补贴、贷款代偿、学费资助等政策。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规定将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我院招生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电话:029-8875180088751079(传真)
地址:西安市富鱼路81号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71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