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08年15号)

联合创作 · 2008-01-01 00: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
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尤 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谢伏瞻  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东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王澜明  中央编办副主任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徐一帆  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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