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甘肃农业大学,英文译名为Gansu Agricultural University,部标代码为10733,上级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培养层次以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主,学校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营门村1号,邮政编码为730070,学校网址为http://wwww.gsau.edu.cn,学校招生咨询电话为0931-7631109。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农业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大学、甘肃省重点建设大学。学校前身为1946年10月创建于兰州的国立兽医学院。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我校2016年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招收本科学生4300名。58个招生专业方向涉及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八大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考虑各省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来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甘肃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和年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规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在学校监察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我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2016年普通本科收费标准为:

  1.英语(翻译方向、商务英语方向、英语语言文学方向)、材料化学、中草药栽培与鉴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农村区域发展、农林经济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基地班)专业4300元/年·生。

  2.其他专业:农学类、理学类专业4300元/年·生;工学类4500元/年·生;管理类、经济类、文学类、法学类3800元/年·生。

  3.住宿费:900元/年·生。

  4.收费标准若有变动,以最新相关部门批文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收的本科学生须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

  第九条 我校所有招生专业只录取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的学生。

  第十条 我校各专业对男女比例、往届生均无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提档比例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规定,经与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协商后,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及是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等情况由我校确定。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政策性加分规定,原则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分配。

  第十三条 按志愿优先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第一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时,可参加所在省份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时则将剩余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参考考生成绩、所报专业倾向等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第一志愿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投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退档。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对考生的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在60分以上,工科类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成绩在90分以上,英语专业原则上要求英语成绩在100分以上。

  第十六条 江苏省录取方案:

  1.报考我校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

  2.考生进档后,以投档成绩作为排序依据,结合考生的选测科目、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按照第十五条的具体规定安排专业。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我校有关招生政策及录取结果等将及时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网址:http://bkzsw.gsau.edu.cn。

  第十九条 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电话:0931-7631594。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甘肃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执行。由甘肃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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