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2016年4号)

联合创作 · 2015-08-27 00:0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8号    

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已经第96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8月2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全面正确履行职能职责,努力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的准则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民主公开、依法行政,把握规律、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开拓进取。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部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六、部长召集和主持部务会、部长碰头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部务会讨论决定。
    七、副部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部长报告。
    八、部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
    九、部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单位的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
    部属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部党组和部务会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行政职能

  十、全面履行以促进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和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履行好宏观调控的重要参与者、市场监督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执行者、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护者的职责。
    十一、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增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
    十二、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公务员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军官转业安置制度。
    十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
    十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查处失职、渎职。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坚持科学民主立法。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使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部门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部务会决定。
    部门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七、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部门的法定职责。
    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十八、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部门规章、改革实施方案、重要政策及解释口径、工作计划及部内重要制度等重大事项,由部务会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提交部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部内相关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请部务会审议需同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结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二、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重要文件提交部务会审议前,分管部领导应当召集相关司级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讨论、修改,并报请部长审签同意提交部务会审议。
    二十四、部属各单位重大事项必须经司长(主任、局长)办公会或司(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部领导请示、报告。部属各企事业单位实行主任(院长、所长、社长、董事长)负责制。涉及人财物和重要业务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部领导请示、报告;必要时,征求机关有关司级单位的意见。
    二十五、部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部务会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台账式管理制度和半年督查反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部务会决策落地生效。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把公开透明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二十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政策和部务会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部内重要新闻报道稿件由新闻宣传机构审核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重要新闻发布应报经部长同意。部属各单位发布新闻、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接受采访,需经新闻宣传机构审批或报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其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一、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二、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部领导及部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领导接访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五、完善部内监督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完善部内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十六、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各单位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实行部务会、部长碰头会、务虚会和专题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司局级干部会议、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十八、部务会由部长、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组成,办公厅主任、政策研究司司长和驻部监察局局长列席。需要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也可列席。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讨论审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和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局的政策文件,审定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等。
    部务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周一召开。议题由部长或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提出,部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部长签发。办公厅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部领导报告。
    三十九、部领导因故不能参加部务会,向部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厅汇总后向部长报告。
    四十、部长碰头会由部长召集和主持,部长、副部长和驻部纪检组长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指示;通报工作情况;安排近期主要工作;研究有关事项等。
    部长碰头会一般一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周一召开。
    四十一、务虚会每年召开两次,由部长主持,部领导和部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驻部监察局局长参加,年中务虚会还邀请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结合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分析形势,探讨规律,明确任务,研究推进重点工作的思路和措施。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四十二、专题会(包括部内和部际协调会)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长或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召集,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处理专项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部内有关司级单位负责,办公厅协助。
    四十三、部务会审议的议题,有关单位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涉及多个单位的业务,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会议文件由部长批印。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办公厅负责督查,并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四十四、精简会议,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部属各单位以部名义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部领导出席部属各单位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1次。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全国性会议计划。
    四十五、全国性会议应当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部属各单位以部、厅名义起草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如任免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部长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如与其他部门有分歧意见,必要时由部领导协调;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
    四十七、部属各单位向部领导请示、报告事项,应由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报。呈报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联合签报或注明协商一致。各单位的请示、报告,直接报分管部领导,但需正式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厅先行审核。
    部属各单位向部领导请示或报告有关事项,必须使用办公厅统一印制的“请示”、“报告”样式。
    四十八、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上报国务院的文件,由部长签发;部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部长请示部长后签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下发的文件(含电报),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部长签发。一般文件(含电报)由分管部领导签发。涉及其他部领导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部领导审核。以办公厅名义行文,报部领导审批后印发;具体事务性文件,可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的,一般由部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部领导会签,重要事项应经过部务会讨论或向部长报告,如有必要应送部长签发。
    四十九、部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五十、部属各单位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部领导审批签发的文件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实行双人校对制度。除以办公厅名义外,部属各单位不得以司(局)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可以发函。
    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印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请示报告

  五十一、对国务院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五十二、部领导参加国务院的重要会议,需要其他部领导知晓的,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部领导,有关文件由办公厅负责送部领导传阅。
    部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部领导,重要事项要告办公厅。
    五十三、部领导出访,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五十四、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部长外出,提前3天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部长、纪检组长外出,提前3天向部长请假报备,由办公厅以值班简报方式通报其他部领导。
    部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提前3天经办公厅报分管部领导并部长审批。部属各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外出,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前3天经办公厅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部里发布涉及国务院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部属各单位发布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五十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坚持从严治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实行年终部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驻部纪检组长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和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六十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地方、部门、企业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六十二、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三、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部属各单位要建设学习型机关。通过举办双月报告会等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六十四、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意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部领导每年进行两次集中调研。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厅局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五、除统一安排外,部领导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部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部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活动,一律取消审批,规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部机关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监管,加强公共服务提供。
    六十七、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的工作规则依据本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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