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摘要)(2006年22号)

联合创作 · 2006-01-01 00:22

 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
的若干意见(摘要)

国发〔2006〕8号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我国装备制造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形成了门类齐全、具有相当规模和一定水平的产业体系,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我国装备制造业还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对外依存度高、产业结构不合理、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为加快装备制造业的振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原则,加快振兴步伐
  (一)振兴目标:
  到2010年,发展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增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能力,基本满足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领域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依靠区域优势,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形成若干具有特色和知名品牌的装备制造集中地。建设和完善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工程中心,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逐渐形成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基础装备、一般机械装备等专业化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竞争和政策引导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促进装备制造业振兴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装备制造企业有序竞争;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调控,发挥行业指导作用,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关系国民经济和国防安全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坚持对外开放和自主创新相结合。鼓励企业着眼于前沿领域,积极扩大开放,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养一批创新人才,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持续发展。
  3.坚持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结合“十一五”规划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4.坚持重点发展和全面提升相结合。依托重点工程,研制一批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影响大、关联度高的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实现核心技术和系统集成能力的突破;以点带面,通过自主设计和自主制造,带动基础装备和一般机械装备产品及零部件生产制造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确定主要任务,实现重点突破
  (三)选择一批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有积极带动作用,能够尽快扩大自主装备市场占有率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作为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实现关键领域的重大突破。
  1.发展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包括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水电机组及抽水蓄能水电站机组、大型空冷电站机组及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等新型能源装备,满足电力建设需要。
  2.开展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的研制,全面掌握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输变电关键设备制造技术。
  3.以一批大型乙烯项目为国产化依托工程,通过引进关键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自主开发,实现百万吨级大型乙烯成套设备和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聚酯成套设备国产化。
  4.进行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满足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的需要。
  5.研制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实现成套设备国产化,满足汽车工业和家电等行业发展需要。
  6.发展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实现大型综采、提升和洗选设备国产化。
  7.开发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O)、1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装备。
  8.以铁路客运专线、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为依托,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自主创新相结合,掌握时速200公里以上高速列车、新型地铁车辆等装备核心技术,使我国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9.发展大气治理、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大型环保装备,以及海水淡化、报废汽车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设备,提高环保设备研发制造水平。
  10.满足铁路、水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的需要,加快大断面岩石掘进机等大型施工机械的研制,尽快掌握关键设备制造技术。
  11.发展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满足重点建设工程及其他重大(成套)技术装备高度自动化和智能化的需要。
  12.发展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装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改变大型、高精度数控机床大部分依赖进口的现状,满足机械、航空航天等工业发展的需要。
  13.发展新型纺织机械,重点对日产200吨以上涤纶短纤维成套设备、高速粘胶长丝连续纺丝机、高效现代化成套棉纺设备、机电一体化剑杆织机和喷气织机等新型成套关键设备技术攻关和产业化,促进纺织行业技术升级。
  14.发展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提高大马力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采棉机等国产化水平和技术档次,改变目前125马力以上拖拉机、新型农业装备主要依赖进口的状况。
  15.发展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无铅工艺的整机装联设备、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药生产专用设备等,促进装备制造业全面升级。
  16.发展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
  三、制定振兴措施,明确工作方向
  (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优化装备制造业产品和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要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实现再创新和自主制造;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通过与国外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企业合作,广泛开展联合设计、联合制造,逐步实现自主制造的目标;全面提升一般机械装备的制造水平,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进一步提高装备的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的附加值。积极发展高效、节能、低(零)污染的优势产品及清洁制造技术,逐步淘汰落后产品及制造技术。结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发挥比较优势,合理规划确定我国装备制造产业布局,形成一批特色鲜明、重点突出的产业集群和装备制造集中地。
  (五)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大力提高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装备制造企业要以系统设计技术、控制技术与关键总成技术为重点,增加研发投入,加快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国家将重点支持自主创新项目,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在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再创新的项目。对关系国家全局和战略利益、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重大技术装备,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集中力量取得突破。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国际合作、并购、参股国外先进的研发、制造企业等方式掌握核心技术。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开展研发工作,并加快研究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创建一批享誉国内外的知名品牌。
  (六)以重点工程为依托,推进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制造。国家在核准或审批重点建设工程时,要有针对性地安排一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并要求项目业主和制造部门联合制定详细的装备自主制造实施方案,有关企业和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工程项目重大技术装备需要引进技术的,承接技术转让的单位必须具有消化吸收、研发创新能力和实施产业化的基本条件。凡属于重点领域的工程项目所需装备,均应纳入统一组织的招标工作范围,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七)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壮大一批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和工程公司。装备制造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特别是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装备制造企业的改革和不良资产的处置。对在重大技术装备制造领域具有关键作用的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要在保证国家控制能力和主导权的基础上,支持其进行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重组。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的联合、重组,通过多种途径培育大型企业集团。发挥市场导向和政策支持的作用,形成一批跨行业、跨地区的集系统设计、系统集成、工程总承包和全程服务为一体的工程公司,参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并积极开拓国外市场。
  (八)以装备制造业振兴为契机,带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鼓励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在集中力量加强关键技术开发和系统集成的同时,通过市场化的外包分工和社会化协作,带动配套及零部件生产的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形成若干各有特色、重点突出的产业链。有计划、有重点地研究开发重大技术装备所需的关键共性制造技术、关键原材料及零部件,逐步提高装备的自主制造比例。加强电子信息技术与装备制造技术的相互融合,以信息技术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升级。
  (九)以专业人才培养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队伍建设。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和人才培养,支持国家重大技术装备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要整合相关力量,加强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高等院校要与企业、科研院所加强合作,联合培育一批年富力强、具有创造性的中青年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级技工,特别要培养重大装备研制和系统设计的带头人才。采取持股、技术入股、提高薪酬等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吸引国内外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为装备制造业长远发展造就雄厚的后备力量。对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使用和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政策支持
  (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在全面总结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为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振兴装备制造业中的作用,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等级,完善我国装备制造业标准体系,为我国装备产品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十一)制定重点领域装备技术政策。根据国民经济重点领域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先进适用和相对稳定的装备技术政策,为装备制造业制定中长期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发展规划奠定基础。装备技术政策由发展改革委组织使用和制造部门及研究设计专家编制,经咨询论证并按程序审定后,作为国家审批和核准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依据。要抓紧制定电力工业大容量、高参数的发电和输变电,石油化工工业(含海洋石油工程)的炼油和化纤原料生产,煤炭工业的采掘,冶金工业的冶炼和轧制,建材工业的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生产,汽车工业的汽车产品关键总成生产,轨道交通运输业的新型轨道交通运输,远洋运输,民用航空航天工程,信息产业通讯工程,生物工程和医疗医药等领域的装备技术政策。
  (十二)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发展重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订购和使用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家重点工程,可确定为技术进步示范工程,优先予以安排。尽快研究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对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投保。
  (十四)加大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国家在年度投资安排中设立专项资金,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所需以及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进步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完善重大装备技术研发资金管理,重点支持系统成套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以及关键共性制造技术、基础性技术和原创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十五)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重大技术装备企业要积极组织加快实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大力帮助,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支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主辅分离,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十六)加强设备进口管理。重大成套装备及其技术的引进工作要有制造、研发和使用单位联合参与,对使用带有附加条件的境外资金直接进口国家重点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产品要严格审查、论证。新建和改造工程项目不得进口高能耗、高污染、落后的设备。对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企业,为实现装备国产化需要进口相关设备和产品时,经认定并经海关审核,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便捷通关的优惠。
  五、加强领导协调,发挥协会作用
  (十七)加强对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领导。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负责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其职能主要是: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重大相关政策,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及时协调解决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建立促进装备制造业振兴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为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装备制造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全面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装备制造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积极研究制定促进装备制造业振兴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意见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抓紧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
  (十九)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建立市场供求、生产能力、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努力成为独立、公正、自主运作的行业组织。
  (二十)国防科技装备制造业,比照本意见执行。

                                                国 务 院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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