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贪污未经处理如何累计数额
WuJiAs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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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17:59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理解,在正确区分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也要考虑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数额较大这一现象。
如果行为人一个星期内连续5次每次贪污4000元,累计两万元,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一次性贪污5000元的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对行为人每一次贪污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但其发生次数比较频繁,累计贪污数额较大的行为累计期限累计,对于累计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标准,构成犯罪,并不构成犯罪。
其实在有关财产型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也有过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为“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作者认为,对于多次贪污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行为,法律也应该确定一定的累积期间,对于累积期内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贪污行为,其数额应予以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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