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2004年9月0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公布 自2004年9月2日起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本省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700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继续实施。其中,有12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7项(用“*”号注明),自2004年7月1日起,作为临时许可过渡一年,继续实施至2005年6月30日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实施机关4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54个,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含相应事项的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予以公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地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目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
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目录
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省经济委员会
单位:省教育厅
单位:省科学技术厅
单位: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单位:省公安厅
单位:省国家安全厅
单位:省民政厅
单位:省司法厅
单位:省财政厅
单位:省人事厅
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单位:省建设厅
单位:省交通厅
单位:省信息产业厅
单位:省水利厅
单位:省农业厅
单位:省商务厅
单位:省文化厅
单位:省卫生厅
单位: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单位:省地方税务局
单位:省环境保护局
单位:省广播电视局
单位:省体育局
单位:省统计局
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省新闻出版局
单位: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单位:省林业局
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单位:省旅游局
单位:省粮食局
单位:省物价局
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单位: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单位: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单位: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单位:省测绘局
单位: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单位:省地震局
单位:省邮政局
单位:省气象局
备注:1.法律、行政法规(含立法法颁布之前国务院批准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此次未公布的,从其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有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从其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省级机关初审、由国家最终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项目仍按规定的权限办理。
3.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因机构改革职能分工作了调整的,按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