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1:00

闽南师范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闽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402)。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办学地址:

江滨校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圆山校区: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圆山大道顶厝188号

学校网址:http://www.mnnu.edu.cn/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项由校招生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六条 学校纪委(福建省监委驻闽南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进行专责监督。

第七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http://zsb.mnn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九条 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凡报考英语类专业(含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如考生所在省(区、市)未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不作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除外语类专业外,学校其他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报考“中高计划”或“中美121项目”的考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且成绩不低于90分(按满分为150分计)。

因身心原因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足球运动专业建议有足球技能基础的考生报考。

第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依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录取的考生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各省(区、市)各录取批次的投档原则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各录取批次的投档原则为准。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录取规则按生源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考生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其他对录取规则有专门规定的省(区、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考生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进行排序。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面向各省(区、市)招生的普通类各专业的录取规则,除考生所在省(区、市)有特别规定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安排录取专业或专业大类(以下简称专业)。执行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当某一排序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则顺次安排下一投档分排序考生的录取专业。所有考生检索完成后,在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将尚未安排录取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考生投档所在的同一专业(类)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投档分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面向各省(区、市)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该省(区、市)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要求不低于生源省(区、市)艺术类本科控制线。

2.艺术类专业采用“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执行各省(区、市)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及综合分折算规则,录取时根据考生艺术类专业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执行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体育类专业采用“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校执行各省(区、市)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执行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

未规定投档成绩折算办法的省(区、市),学校根据考生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二十条 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闽台合作项目”)引入台湾院校师资和课程。国际经济与贸易(闽台合作项目)、经济学(闽台合作项目)、旅游管理(闽台合作项目)、公共艺术(闽台合作项目)、音乐学(闽台合作项目)、网络与新媒体(闽台合作项目)专业,采用“4+0”模式。

第二十一条 “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中高计划”)是我校与英国萨塞克斯大学、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学制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采用“2+2”模式,由中外高校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招生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经济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商务英语(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学生第一、二学年在闽南师范大学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第三、四学年赴英国萨塞克斯大学/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相关专业学习并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中高计划”只招收具有出国留学意愿且家庭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考生,所录取学生不得转入项目外普通专业及项目内其他外方合作高校专业,学生报到入学时必须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第三、四学年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等内容。报考“中高计划”的学生须遵守《闽南师范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四学年不赴外方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请勿报考“中高计划”。报考前请详细阅读闽南师范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实验班(以下简称“中美121项目”)是我校与美国北亚利桑那大学、美国特洛伊大学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学制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采用“1+2+1”模式,由中美高校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招生专业为数据计算及应用(中美人才培养计划实验班)和心理学(中美人才培养计划实验班)。学生第一学年在闽南师范大学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第二、三学年赴美国北亚利桑那大学/美国特洛伊大学相关专业学习并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第四学年返回闽南师范大学学习。“中美121项目”只招收具有出国留学意愿且家庭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考生,所录取学生不得转入项目外普通专业及项目内其他外方合作高校专业,学生报到入学时必须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第二、三学年赴美方合作高校学习等内容。报考“中美121项目”的学生须遵守《闽南师范大学“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实验班管理办法》,第二、三学年不赴美方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请勿报考“中美121项目”。报考前请详细阅读闽南师范大学“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实验班招生简章。

第五章 奖、贷、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含退役复学士兵)、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就业补助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临时补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勤工岗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

根据闽价〔2000〕费245号 、闽价〔2004〕费16号、闽价费〔2018〕190号、闽价费〔2013〕176号等文件,学校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1.一般本科专业5040元/生·学年。

2.重点学科专业5460元/生·学年。

3.软件工程专业9200元/年均(一、二年学费5040元/生·学年,三、四年学费13360元/生·学年)。

4.艺术类本科专业8640元/生·学年。

5.闽台合作办学一般本科专业15000元∕生·学年。

6.闽台合作项目艺术类本科专业18000元/生·学年。

7.“中高计划”的费用主要分为三部分:

1)学生须按普通专业标准向我校缴纳四年学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5460元/生·学年,经济学专业5040元/生·学年,商务英语专业5040元/生·学年。

2)学生在外方合作高校交流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外方合作高校当年标准向外方合作高校缴纳,生活费、住宿费由学生自理。

3)项目协办方(北京中教人文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将向学生收取项目服务费,标准为48000元/生。由项目协办方开具票据,该项目服务费不纳入我校经费管理。费用分两次收取:第一次于新生入学报到时收取33000元/生(费用包含项目管理费、雅思强化等衔接课程费。无论学生是否出国,该费用不予退还);第二次于学生在获得外方合作高校录取信后10个工作日内收取15000元/生(费用包含外方高校申请费、签证指导费以及境外服务费。若学生未能获得留学签证,该费用全额退还)。

8.“中美121项目”的费用主要分为三部分:

1)学生须按普通专业标准向我校缴纳四年学费,数据计算及应用专业5460元/生·学年,心理学专业5460元/生·学年。

2)学生在美方合作高校交流学习期间的学费按美方合作高校当年标准向美方合作高校缴纳,生活费、住宿费由学生自理。

3)项目管理方(中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将分阶段向学生收取留学服务费24300元/生,项目管理费3000美元/生,及回国保证金50000元/生(学生完成美方合作高校的课程学习回国后,该保证金将返还)。以上费用由项目管理方开具票据,不纳入我校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为800元/生·学年至1200元/生·学年。若有新增宿舍,学校将根据实际住宿房间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备注:以上住宿收费标准不含空调部分,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加收的标准为:200元/生•学年(2人间),100元/生•学年(4人间),70元/生•学年(6人间)(漳价审〔2013〕27号)。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物价部门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执行。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科学制四年。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闽南师范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由闽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中高计划”“中美121项目”学生毕业时达到相关要求,可获得闽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外方合作高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b.mnnu.edu.cn/学校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mnsfdxzjc。招生咨询电话:0596-2529991, 0596-2597633。学校招生咨询邮箱:mnsdzsb@mnnu.edu.cn。纪律监督举报电话0596-2591404

第三十三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闽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浏览 18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编辑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编辑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