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3: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809,湖南省招生代码:4745,

办学类型:民办应用型本科高校,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善卷路2058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六条 2020年我校面向13个省(市、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本科招生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汽车服务工程、行政管理、物流管理、酒店管理、电子商务、财务管理、园艺、林学、园林、水产养殖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英语、商务英语、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汉语言文学、文化产业管理。专科招生专业: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酒店管理、行政管理、园林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商务英语、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

第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最新文件精神执行。考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毕业证发放

第十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区)有关招生文件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以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按照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择优录取非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录取专业不能满足考生志愿时,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考生按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再次排名。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优惠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本科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科专业(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只招美术类考生,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生源所在省有特别要求的按省级招办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奖、贷、助、勤、补等多渠道较完善的资助体系。学校每年设有2000-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完成学业。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就业处  通讯地址:湖南常德市鼎城区善卷路2058号

邮政编码:415100                 联系电话:0736-7377377、7377477

电子邮箱:zs@hnyyjsxy.com      网    址:www.hnyyjsxy.com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全日制统招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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