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6 11: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西科技学院 学校代码: 13597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师东海

第八条 办学地点: 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陵沁线666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院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订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有关招生事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根据艺术专业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体育类本科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后,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是根据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教学资源、专业结构和发展趋势,结合各学院提出的建议编制招生计划。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山西科技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山西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山西科技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科技学院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费严格按照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院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作取消学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山西科技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地址: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陵沁线666号

邮编:048011

电话:0356—398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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