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淄博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淄博职业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淄博职业学院学院 代码:13009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联通路506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淄博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凡属考试、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淄博职业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淄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533—2348608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省份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按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坚持依据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类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空中乘务专业报考条件:
1.身高:女生,164cm-174cm;男生,175cm-184cm。
2.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皮肤病及慢性病、遗传病史。
3.身材匀称、五官端庄、肤色健康。
4.无口吃、无明显“O”型或“X”型腿。
5.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胎记及纹身。
6.矫正视力不低于1.0,无色盲、色弱、斜视等。
7.身体条件符合民航局方对于民航从业人员相关规定。
8.政审:本人及直系亲属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在外省的录取批次按照外省招办的统一安排依次进行。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1.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区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2.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3.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执行相关省区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考试成绩(有综合评价信息的考生参考综合评价信息)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的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能满足某专业计划要求,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当考生无法录取到所报考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6.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投档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7.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8.春季高考专业:按照专业类别及考生专业志愿情况分专业划定录取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9.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淄博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淄博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淄博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联通路506号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255300
招生信息网:http://zb.zbvc.edu.cn/
电话:0533-2348111、2342088、2821888、2342033(传真)
电子邮箱:zb@zbv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