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4年1号)

联合创作 · 2004-01-01 00:01

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3〕1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的请示》(湘政〔200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长沙市是湖南省省会,长江中游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长沙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良好、风景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89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山体和河流等自然分隔,形成由主城区(包括中心城区、河西新城、星马新城)和暮云、捞霞、高星、含浦等组团组成的“多中心、分散组团式”城市布局。要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有序引导人口和产业向周围组团转移,疏解人口密度,促进城市平衡发展。

要发挥长沙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各类产业。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发展中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70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28万人以内,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核定的面积进行调整;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64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253平方公里以内。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国办函〔2000〕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运输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风貌。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要加强湘江长沙段水环境保护,严禁工业废水非达标排放。对污染严重又无法治理达标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对规划确定搬迁的污染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计划和措施。要以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等为重点,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绿化覆盖率。充分发挥长沙融山、水、洲、城于一体的优势,通过规划控制和城市设计,从整体上保护山水城市风貌。

七、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长沙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切实处理好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要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对岳麓山等历史文化街区、岳麓书院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严格管治,不得进行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针对长沙市地下文物遗存特别丰富的实际,要在做好相关勘探工作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施行。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长沙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抓紧编制详细规划,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长沙市各单位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支持长沙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长沙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长沙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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