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顺(香港)有限公司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星期四)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联合创作 · 2022-10-07 23:59南順(香港)有限公司年报浏览1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 评论图片表情视频评价全部评论推荐 南顺(香港)有限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星期三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南順(香港)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11) 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星期三舉行之 股東週年常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註一) 地址為 為持有(附註二) 股南順(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註冊持有人, 茲委任(附註三)大會主席或 地址為 為本人╱吾等南顺(香港)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南順(香港)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11) 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舉行之 股東週年常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註一) 地址為 為持有(附註二) 股每股 1.00港元之南順(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之註冊持有人, 茲委任(附註三)大會主席或 地址南顺(香港)有限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一)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南順(香港)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11) 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一)舉行之 股東週年常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註一) 地址為 為持有(附註二) 股南順(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註冊持有人, 茲委任(附註三)大會主席或 地址為 為本人南顺(香港)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三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南順(香港)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11)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三舉行之 股東週年常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註一) 地址為 為持有(附註二) 股南順(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註冊持有人, 茲委任(附註三)大會主席或 地址為 為本人╱吾南顺(香港)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二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南順(香港)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11)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二舉行之 股東週年常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註一) 地址為 為持有(附註二) 股南順(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註冊持有人, 茲委任(附註三)大會主席或 地址為 為本人╱吾南顺(香港)有限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南順(香港)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11) 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舉行之 股東週年常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註一) 地址為 為持有(附註二) 股南順(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註冊持有人, 茲委任(附註三)大會主席或 地址為 為本人╱吾南顺(香港)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三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南順(香港)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11) 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三舉行之 股東週年常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註一) 地址為 為持有(附註二) 股南順(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註冊持有人, 茲委任(附註三)大會主席或 地址為 為本人╱吾南顺(香港)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二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南順(香港)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11) 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二舉行之 股東週年常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註一) 地址為 為持有(附註二) 股南順(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註冊持有人, 茲委任(附註三)大會主席或 地址為 為本人╱吾南顺(香港)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南順(香港)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11) 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五舉行之 股東週年常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註一) 地址為 為持有(附註二) 股南順(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註冊持有人, 茲委任(附註三)大會主席或 地址為 為本人╱吾南顺(香港)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南順(香港)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11) 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舉行之 股東週年常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註一) 地址為 為持有(附註二) 股南順(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註冊持有人, 茲委任(附註三)大會主席或 地址為 為本人╱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