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 单位标准》的通知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 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2011年5号)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
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
人口监察〔201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已经2010年10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人口计生委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主动公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除外);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严格信息审查和批准程序。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事(服务)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准确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维权。
(二)重点内容。
1.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本部门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3)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4)县以上人口状况;
(5)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6)本部门政府采购情况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7)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调整、取消情况;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情况;
(10)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信访举报和监督的方式、渠道及处理程序;
(1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2.乡(镇)应重点公开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包括人口状况、奖优政策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2)办事(服务)项目、流程、承诺和结果;
(3)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4)免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
(5)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7)监督维权方式、渠道及处理结果;
(8)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4.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3)本村(居)人口出生情况;
(4)计划生育奖优政策兑现情况;
(5)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6)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7)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8)需要村(居)民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形式。
1.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通过部门网站、政府人口网页和其他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告等形式公开;
2.乡镇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
3.办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栏、办事指南、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4.村(居)主要通过公开栏、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基本要求
(一)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2)办事公开情况;
(3)依法办事情况;
(4)优质服务情况。
(二)请流动人口“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城市(含县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办事公开情况;
(2)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3)避孕药具、宣传资料的易得情况;
(4)流动人口夫妻办理相关证明、证件情况;
(5)依法办事情况。
(三)人口计生系统“下评上”。
1.评议对象。
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评议内容。
履行职责、行政效能、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
(四)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
积极参与,认真整改,争优创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及时将下级参评结果纳入当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的重要指标。
(五)评议方法。
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动人口“评计生”以及“下评上”主要采取集中评议、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维权工作基本要求
(一)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
1.提供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咨询、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人工接听和自动语音服务;
2.热线接听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语言规范,服务态度好;
3.建立健全来电登记和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
4.定期进行综合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5.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上线。
(二)有奖举报。
1.奖励条件。
对举报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2.奖励实施。
(1)受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举报奖励程序,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兑现奖励;
(3)奖励标准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风监督员。
1.行风监督员的选聘。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监督员应当具备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参政议政能力强等基本条件;主要从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新闻工作者和农民、流动人口育龄群众代表中选聘。
2.行风监督员的职权与管理。
行风监督员有权查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建设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调研,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和邀请参加民主评议、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着力研究解决行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1.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
2.重视网络舆情,及时、正确地处理网络反映的问题;
3.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四、阳光计生行动制度保障
(一)组织领导制度。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阳光计生行动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业务机构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二)整改反馈制度。
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从群众最不满意的方面改起为重点,及时分析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三)总结报告制度。
省级人口计生委应当把阳光计生行动进展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将“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受理情况作为月报,及时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四)检查考核制度。
坚持阳光计生行动与业务工作同检查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好。主要领导亲自抓,纳入总体工作之中,有组织领导机构,有专门负责人员,有资金制度保障。
二、三项公开好。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实现全覆盖;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合法;动态内容及时公开,公开形式便民知情。
三、评议整改好。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虚心听取意见建议,扎实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正确运用评议结果,群众满意度高。
四、热线服务好。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提供人工服务),语言规范文明;群众咨询得到满意答复,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五、维权效果好。行风监督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奖举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办事(服务)态度和质量优良;法定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达到100%。
六、纪律执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检查考评工作纪律执行到位;无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案件。
七、监督评估好。监督检查机制健全,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时上报行风建设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