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0: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理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大理大学;学校性质:国有公办(云南)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学校注册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邮编:671003,学校国标代码:10679。学校设有古城、下关、太和(与云南建设学校合作办学)三个校区,本部设在古城校区。

第三条 凡具有大理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大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大理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大理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六条 大理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大理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本科招生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 非英语类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外语教学。

第十 对报考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等英语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 大理大学在招生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时,对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 我校在所有省份批次投档比例均为100%。

第十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方法是:同批次投档中,按分数排序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分数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分数和志愿相同的,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生源省份中涉及同分排位省份,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专业组内投档成绩平行志愿录取,同专业组内同分情况,按照排位顺序录取。

第十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十八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投档线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部分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执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十九 录取的学生名单在各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网络媒体上公布的同时,学校也将录取名单、各专业最高分、最低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状况,以绩点衡量学习质量。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最多可提前1年,或延后4年毕业,即标准学制4年的实行3-8年弹性学制,标准学制5年的实行4-9年弹性学制;对参军入伍、休学创业等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满足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即可毕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录取新生缴费执行当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标准:录取新生住宿费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助学体系给予资助,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

2.邮编:671003

3.招生咨询电话及传真:(0872)2219959  

4.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872)2219909

5.学校网址:http://www.dali.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大理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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