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邮政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加强邮政业管理,规范邮政业服务行为,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福建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福州市邮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邮政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设施建设、车辆通行等方面支持邮政业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快递行业发展,具体资金使用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邮政设施、物流园区(含快递)的布局和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及专项规划相衔接,保障邮政行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邮政业设施包含邮政设施、快递设施。
邮政设施包含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快递设施包含快递物流园区、快件处理中心、快递服务网点、智能快件箱等。
第六条 快递服务网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开发区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快递服务网点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划建设。主次干道报刊亭应按规划要求布点设置,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统一标识。
第七条 鼓励社区服务组织、连锁商业机构、机关学校管理部门在本社区、机关内建设快递末端服务网点,经营服务事项可与快递企业协商确定,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服务与指导。
第八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城乡规划许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邮政设施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予以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因城乡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
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将传统信报箱更新改造为智能信报箱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鼓励新建小区配置智能快件箱。
安置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智能快件箱的建设提供指导。
第十条 邮件、快件准确载明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的,邮政、快递企业与物业协商后可以委托物业代为送达,但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因物业企业、管理单位阻碍邮政、快递从业人员进入并不愿代为送达等原因造成投递不能到门到户的,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当场通知收件人领取,仍未领取的,将邮件、快件留存指定服务场所,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快件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喷涂统一专用标识,并按规定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喷涂专用标识的轻微型载货汽车实行总量控制。
喷涂专用标识的轻微型载货汽车除规定的限制时段外,可以在福州市区限制载货汽车通行的道路通行。具体时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邮政、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具备邮政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素质教育和从业考核。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业人员培训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邮件、快件的;
(二)以围堵、拦截、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服务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邮件、快件运输车辆的;
(四)盗窃、冒领、倒卖邮件、快件的;
(五)窃取、泄露用户信息的;
(六)利用寄递进行诈骗犯罪的;
(七)挪用、侵占、盗窃业务款和代收货款的;
(八)其他影响寄递服务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做好邮件、快件的及时派送工作。
第十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评议考核制度。对扣留、倒卖、盗窃、隐匿、毁弃邮件、快件或者泄露用户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外,还应记入邮政、快递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