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厅

联合创作 · 2024-09-26 14:03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水利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进深化水利改革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规划、省管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省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省内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及河岸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实施省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安全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省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省管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工作。负责全省水利行业质量技术标准管理工作,拟订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等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省内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省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职责。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化水安全保障工作。

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保留水利工会事业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将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公室整建制划入省水利厅,保留事业编制6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五)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六)关于城市涉水事务的职责分工: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督查督办等工作;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管理和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对水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规划计划处。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意见书,组织审核、报批全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水资源水文处(水电处)。

负责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各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回用等方面的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指导农村牧区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省管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建设及管理工作;承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财务处。

编报部门预决算,承担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厅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厅直属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产评估管理和产权登记等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五)建设管理与科技处。

指导水利设施、河道、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和工程建设与验收;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重点建设项目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科技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六)农村牧区水利水保处。

拟订农村牧区水利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省农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村镇供水排水工作,指导实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导农田灌溉与草原灌溉工作,组织实施节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草原节水灌溉示范项目、泵站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指导农村牧区节水工作;组织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

(七)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省管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指导省管河流、湖泊及河岸的治理开发;组织指导河道采砂管理,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厅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厅长:

党组成员、副厅长:

党组成员、副厅长:

党组成员、副厅长:

党组成员、副厅长:

党组成员:林鹏

总工程师、一级调研员:

所获荣誉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2020年10月,被评为“2019年度青海省脱贫攻坚工作先进单位“。

2021年12月2日,青海省水利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入选2016—2020年全省普法工作先进集体拟通报表扬公示名单。

2021年11月23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评为“第九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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