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

联合创作 · 2022-11-15 00:0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成区内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廊道及市政公用设施、橱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查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社、财政等部门和通信企业应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清理整治工作。

第四条  每个公民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对举报核查属实的,市、区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条  市城市市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规范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两侧做好公共招贴栏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并定期更换招贴栏内容,保证其美观整洁大方。各新闻媒体应增设广告专栏和专题节目,方便企业、公民发布各种信息。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工地和具有“门前三包”责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责任区内出现的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负日常监督和清理责任。未能及时对“门前三包”范围进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责令整改。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清理任务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清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清理经费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中留置通信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现场取证,经核实确认后,告知违法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通信企业暂停其通信业务。相关通信企业接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停止其通信业务。违法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及时通知通信企业恢复其通信业务。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内容中含有兜售假证、假货、非法行医、非法招工的,除按照本规定处理外,应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社等部门移送案卷材料,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社等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经营性行为,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拒不履行日常监督和清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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