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江夏学院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6 12:14

  为进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及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简介

第一条   学校名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

第二条   学校地址:福州地区大学城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大学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江夏学院。颁发学历证书种类:对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我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的履职、廉政情况及行为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23535016。

第三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八条   学校高职招考所有招生专业均为本科层次,仅面向中职生招生。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省里统一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测试且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第九条   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数以省教育厅批准或者省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十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有关收费规定,按福建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具体分专业学费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涉及退费问题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须合格。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要求:我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志愿和招生计划按出档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学助学政策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金、临时补助、学费减、缓、免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以申请资助。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网址:http://www.fjjx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地区大学城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邮编:350108

招生咨询电话:0591-23535033、23531322

招生邮箱:zsb@fjjxu.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福建江夏学院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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