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宜春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服务教育强国建设,在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上积极进取,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规范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第三条 宜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2.校址:
(1)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学府路576号
(2)厚德校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厚德路6号
(3)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128号
邮编:336000
3.学校标识码:4136010417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6.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学校设有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委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795-3201923
电子邮箱:ycxyweb@163.co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调节各省(区、市)、各专业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且顺延录取。
第九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学校官网、招生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报考指南和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就业处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区、市)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状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在上级政策允许范围内,由学校负责将该考生调剂到同批次、同类型的其他适合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无可调剂专业,则作退档处理。相关艺术类专业同时需满足以下要求: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发音器官无缺陷,无色盲、夜盲;色盲色弱考生不宜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录取批次进行,通过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对同分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源地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未作相关规定,文史类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语、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普通类专业,对同分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源地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未作相关规定,则按以下排序方式择优录取:(1)首选科目要求为“物理或历史均可”和“仅历史”专业,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首选科目要求为“仅物理”专业,依次按数、语、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2)科类为综合改革(或不分物理或历史)的普通类专业,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须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以下原则录取(具体投档原则按照相应省份文件精神执行):
(1)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舞蹈学、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方向)专业均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2)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3个专业为一个专业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总分)✕10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40%;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3)书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艺术类专业生源不足时,按照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和要求进行志愿征集;征集结束后仍未录满且无合格生源时,将缺额计划调至普通类专业依次录取。
3.体育类专业,专业和文化成绩均须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总分)✕70% ✕10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 ✕100;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4.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精神及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考生生源不足的省(区、市),在生源省份政策允许范围内,学校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降分录取,或将计划调剂到其他省(区、市)录取。
第十七条 除英语、法语、翻译专业高考应试须为英语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必修课以修读英语为主;高考应试日语者,公共外语必修课可申请修读日语;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俄合作项目,专业公共外语必修课为俄语。
第十八条 学校预录取情况在本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最终录取结果以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宜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预定为:农学类专业375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800元/学年,软件服务外包类专业11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8000元/学年,其他专业学费4000—5000元/学年,具体收费情况请到宜春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一般为500-1000元/学年。如遇江西省物价部门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助与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学校开办的非本专业所属学科门类的其他专业学士学位,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位证的颁发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在同一学科门类下修读相近专业,符合辅修专业毕业证明颁发条件者,可获得我校颁发的辅修专业毕业证明书。
第七章 招生咨询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宜春学院官网、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等招生主管部门信息平台统一发布。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5-3201926、3201962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 576 号宜春学院
邮 编:336000
微信平台:宜春学院招生服务平台【ycxyzs】
招生信息网:http://zsw.jxycu.edu.cn/zsw
电子邮箱:ycxyzsbgs@jxycu.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其他内容以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