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 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 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 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吕泗渔场、长江口渔场和舟山渔场是我国近海主要经济鱼类重要的产卵地和索饵场。加强吕泗等渔场的管理,对近海经济鱼类资源的养护,保持我国海洋渔业的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东、黄、渤梅主要经济鱼类资源,农业部于1992年颁布了《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对吕泗、长江口和舟山等主要渔场的生产安排和大黄鱼、小黄鱼、带鱼等主要经济鱼类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实施后,对东、黄、渤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几年来海洋捕捞强度的持续增长,捕捞能力大大超过了渔业资源承受能力,特别是吕泗等渔场的主要经济鱼类资源,更是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根据渔业资源专家的建议,并征求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就吕泗渔场、长江口渔场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的捕捞许可管理,调整规定如下:
一、海域范围
调整的海域的范围为以下各点连线以西至禁渔区线海域:
北纬34度、东经122度30分;
北纬32度、东经122度30分;
北纬32度、东经124度;
北纬20度30分、东经124度。
二、关于捕捞许可的规定
1.严格控制上述海域的海洋捕捞强度。今后上述海域不再安排非海域毗邻省市渔船进入该海域从事捕捞作业活动。海域毗邻省市的渔业主管部门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该海域的捕捞作业规模,只限安排海域邻近地区的渔船进入从事捕捞生产,其规模控制在1998年的水平以内。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该海域任何作业形式的捕捞作业渔船。
2.所在该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必须经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经批准的渔船到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捕捞生产活动。
3.所有在该海城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实行幼鱼比例检查制度。实行幼鱼比例检查的鱼种包括:大前鱼、小黄鱼、带鱼、鲳鱼。具体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4.违反上述规定的渔船按照《渔业法》及《渔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民的教育、解释工作,妥善安排好退出上述海域渔船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