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 2022年单独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1:46

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学院将在2022年继续开展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为保证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信息

学院全称: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448

地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圣林街333号

第二条 办学层次

学 制: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为认真贯彻省教育厅要求,更好地开展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开展单独招生考试工作。

第四条 报名条件、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凡符合我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已经参加我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含补报名),且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及确认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我省2022年高职单招考试。

招生专业及计划:

序号 专 业 计划 备注
1 大数据与会计 50  
2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40  
3 市场营销 30  
4 健康管理 40  
5 连锁经营与管理 30  
6 电子商务 50  
7 跨境电子商务 30  
8 现代物流管理 30  
9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30  
10 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30  
11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30  
12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30  
13 高速铁路客运服务 40  
14 空中乘务 30  
15 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 30  
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50  
17 影视多媒体技术 30  
合计 600  

注:招生专业及计划以上级批复为准。

第五条 考试形式及时间

1.测试时间:2022年3月27日

2.考试形式:网络远程面试(面谈)

3.考试内容:文化素质+职业技能

4.考试时间及分值:每位考生面试(面谈)时间为10分钟,总分300分。

第六条 录取

1.录取规则: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省招考院领导下进行,学院按要求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按考生网络远程面试(面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确定录取考生。如出现总分相同、“同分末段”超计划考生,以面试(面谈)评分标准中综合能力的权重优先排序选择,按成绩高低在计划范围内择优录取。

2.录取时间:2022年3月27日至4月12日,分两个阶段进行测试录取。

第一阶段:2022年3月27日至4月1日。第一阶段录取结束后,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将在学院官网公布第一阶段录取结果。

第二阶段:2022年4月6日至12日。在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向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报名参加网络远程面试(面谈)。第二阶段录取结束后,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将在学院官网公布第二阶段录取结果。

3.语种要求:考生报考时无外语语种限制,入校后按英语、俄语、日语安排教学。

4.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报考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考生男生身高172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5cm,身体匀称,五官端正,身体裸露部位没有明显的疤痕、胎记和纹身,无传染性疾病。报考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考生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体态匀称、五官端正。报考以上专业考生需在报考前先面试,面试联系人:齐老师15704530797。

5.其它要求:一是参加高职单招考试的考生,只能被一所高职院校录取。二是参加高职单招考试被正式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2022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三是参加高职单招考试被正式录取的考生,须参加各市(地)组织的2022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身体检查,身体检查合格方可正式入学,如不参加体检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条 监督机制及申诉渠道

1.学院认真做好单独招生考试选拔录取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自我监督意识,认真履行自我监督义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单独招生考试全过程的监督。

2.考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申诉,学院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0453-6575177

监督举报信箱:szxyjw@163.com

第八条 收费标准

1.学费:空中乘务专业学费7200元/年,其他招生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年,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2.宿费:标准六人间,800元/人/年(牡丹江校区)。

3.退费标准:按黑教联〔2017〕1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通讯地址

地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圣林街333号

学院网址:http://www.hljszy.org.cn

联系电话:0453—6575181 6575182

第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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