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3: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院招生、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模式,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性质及概况

  1.学校全称: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2.学校代码:14131

  3.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办学地点:甘肃省嘉峪关市体育大道2222号(东湖校区)、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356号(兰新校区)

  5.招生形式:五年一贯制(中高职一体化联合培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普通高考(包括中职对口升学考试)录取三种形式。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招生计划,分类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甘肃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经国家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由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普通高考(包括中职对口升学考试)录取

  1.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2.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按当年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的综合评价招生方案执行。五年一贯制招生按省教育厅中高职一体化培养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我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我院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比例、个别专业对身体的要求、语种要求等情况按当年招生简章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我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规定要求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六条:招生咨询方式有:

  招生办电话:(0937) 6283142 5971200

  传真:(0931) 5971179

  学校网址:http://www.ggzy.edu.cn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工作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而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综合评价、五年一贯制录取的学生,报到入学时须按当年招生方案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入学3月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思想政治、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的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学费4500元/生/年、住宿费900元/生/年)。

  第二十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生/年)。另外学院设有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生源地申请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层次招生。

  第二十三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工作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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