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00年31号)
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医药〔2000〕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
现将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制定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用药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是指国家为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安排对象为中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场和直接从事中药产业化科技开发的研究院所。
第四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中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促进中药材生产和中药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积极引导作用;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安排项目,不搞平均分配;
(三)项目建设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主管部门给予适当扶持和指导;
(四)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审查和计划的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上报、监督实施和决算。
第五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重点安排以下项目:
(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和野生药材变家种家养的科研开发及成果推广应用;
(二)中药材种植养殖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三)大宗、紧缺品种的中药材基地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建设;
(四)中药材仓储技术及改善中药材仓储设施;
(五)中药饮片加工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上报和审查程序: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目依据、项目主要内容、技术保证措施或者主要技术路线、效益评估、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同意的项目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三)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定,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经贸委审定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总结报告。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在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本地区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进展情况、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决算和决算说明。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