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为14393,在川招生代码为5140,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办学地点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学府路218号。
第六条 学校高职单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 学校成立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厅关于高职单招的相关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高职单招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高职单招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的高职单招计划包括普高类和中职类,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条 考生身体条件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轻度色觉异常(色弱)以及色觉异常Ⅱ度(色盲)的考生不能录取到我校学前教育、早期教育、护理专业;色觉异常Ⅱ度(色盲)的考生不能录取到美术教育、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根据川教[2010]26号文件规定,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外)。此类考生慎报我校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高职单招录取工作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四川省确定的高职单招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中职类考生原则上不跨类别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可在4月10日17:00后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s://www.sceea.cn)查询本人投档情况。拟申请放弃录取资格的已投档考生须在4月12日12:00前,将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的放弃录取资格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学校招生就业处或扫描发送至指定邮箱办理相关手续(邮箱地址:cbyzzsb@126.com),逾期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本次放弃录取手续的考生视为同意学校录取意见。因考生放弃录取资格产生的缺额,学校不再递补录取。
第十七条 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67号)文件规定,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收保送及免试生,且申请考生须符合学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生专业及专业类别要求。
第五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九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机构、中介进行招生,也未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学府路218号
邮政编码:628017
招生咨询电话:0839-3342267/3300826/3342339
学校网址:https://www.cbyz.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