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 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4号)

联合创作 · 2000-01-01 0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

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

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

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99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

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是三峡工程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是三峡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这一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几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库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移民群众的积极努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展顺利。根据今年召开的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和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现场会议精神,对农村移民要坚持多种方式安置的方针,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加大外迁安置工作力度,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为了切实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的任务与进度要求

(一)调整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全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人数由原规划8.3万人,增加到12.5万人。其中:湖北省2.5万人,全部在本省非库区县安置;重庆市10万人,在本市非库区县安置2万人,投亲靠友、自主分散安置1万人,出市外迁安置7万人。

(二)重庆市三峡库区出市外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外迁农村移民)7万人,分配给以下省(市)进行安置:四川省9000人,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省各7000人,上海市、福建省各5500人,安徽、江西、湖南省各5000人。上述11个省(市)要各选择一个县进行接收外迁农村移民安置试点,每个试点县接收安置150户,约600人。

(三)1999年底以前,11个省(市)要做好试点方案,2000年完成安置试点任务,并编制好本省(市)接收外迁农村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从2001年至2003年上半年,要全部完成外迁农村移民安置任务。

(四)外迁农村移民安置试点方案和总体规划由迁入地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商迁出地省(市)人民政府后,由迁入地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外迁农村移民安置试点,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与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试点安置协议,并分别报迁入地和迁出地省(市)人民政府备案。按照总体规划,由迁出地省(市)人民政府与迁入地省(市)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

(五)11个省(市)在确保完成分配的外迁农村移民安置任务的同时,对于投亲靠友、自主分散外迁到本省(市)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仍然要给予支持和照顾。

二、以农为本,使外迁农村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六)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必须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遵循以农为本、以土为本的原则。必须保证外迁农村移民到迁入地后承包的耕地、自留地、宅基地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耕地要相对集中,便于耕种管理,并有相应的水利配套设施。有关省(市)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多种途径解决土地问题。

(七)迁入地人民政府要给外迁农村移民及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要帮助外迁农村移民尽快提高生产技能,以适应当地的生产条件,并积极引导他们发展农业生产。迁入地的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也要帮助外迁农村移民以市场为导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八)对于那些耕地较少、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可帮助部分素质较高的外迁农村移民从事二、三产业,以增加其收入,为移民逐步致富创造条件。为了保证这部分移民的稳定,还必须保证每户有一份基本耕地。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

(九)迁入地人民政府要选择自然条件较好、经济相对发达、土地容量较为充裕的地区作为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区,将移民相对集中安置到县、乡,分散安置到村、组。鼓励移民购买当地居民的闲置房屋;对于要建新房的,人均宅基地可按迁入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房屋建设要统一规划,由移民联建或自建,不要统一规定建房标准。

(十)在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中,迁入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移民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办理移民购房或建房以及宅基地等有关手续,落实和办理移民的户籍变迁、社会福利和子女就学等有关事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中各种设施及房屋建设的质量管理。

(十一)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业等公共设施应较为完善。同时,可根据安置移民的需要,在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划下,适当增容、改建或扩建,确保当地居民和移民有一个比较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十二)为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国家对外迁农村移民给予适当补助,并将实行后期扶持政策。各省(市)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移民在收取税、费等方面给予减免或适当优惠。

四、加强对外迁农村移民资金的管理,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

(十三)外迁农村移民实行资金、任务双包干原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将据此制订外迁农村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并发布施行。

(十四)迁出地人民政府要把给每户外迁农村移民的补偿资金和补助资金的帐算清楚,不能把矛盾转嫁到迁入地;要把该拨给迁入地人民政府的和该发给移民个人的资金严格分开。

(十五)迁入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外迁农村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将到位的移民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给直接安置移民的基层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十六)要切实加强对外迁农村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监察、审计、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对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十七)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统一制定外迁农村移民安置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统一部署外迁农村移民安置任务;迁入地省(市)和迁出地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完成外迁农村移民任务,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迁入省(市)和迁出省(市)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市)统一安排,具体负责外迁农村移民安置的组织实施。

(十八)迁入地人民政府要把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做好各项有关工作。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落实责任人,要落实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这项工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移民的实际问题。

(十九)迁入地人民政府要做好移民安置区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他们充分认识兴建三峡工程的重大意义,顾全大局,多作贡献。要对迁入的移民热情欢迎,在政治上多关心,生活上多体贴。要做到不仅使移民能很快与当地居民融为一体、和睦相处,而且要提倡当地居民开展帮助和扶持移民的活动,使移民早日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十)迁出地人民政府要同迁入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本着对国家、对移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认真细致地做好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工作。要按照一个迁入地省(市)接收三峡工程库区一个县外迁农村移民的原则,尽快制定外迁农村移民实施计划。不仅要将外迁农村移民落实到乡镇、落实到村组,还要落实到户、落实到人。为了帮助外迁农村移民了解迁入地情况,迁出地县人民政府可组织村组干部代表和移民代表到迁入地进行实地考察,但不能搞层层考察、重复考察。

(二十一)迁出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外迁农村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支持国家建设,顾大家、舍小家,教育他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用自己的双手重建家园。要加强外迁农村移民工作的宣传,公开移民的有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二十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工作,铁道部、交通部要做好外迁农村移民的转运工作,确保安全到达迁入地;公安部要认真做好外迁农村移民的户籍变迁工作;国土资源部要研究解决好外迁农村移民的土地转让承包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要研究对外迁农村移民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国家审计署要加强对外迁农村移民资金的审计工作。其他部门都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在有关政策上予以倾斜。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要加强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认真总结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的经验并加以推广。

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外迁农村移民和迁入地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迁入地和迁出地的社会稳定,还关系到三峡工程移民任务能否按期完成。不论是迁入地人民政府,还是迁出地人民政府,都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确保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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