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山东农业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山东农业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为切实做好山东农业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农业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及代码:山东农业大学,1043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61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sda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sdau.edu.cn
联系电话:0538-8242206
E-mail:zsb@sdau.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成立以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本科招生网站、学校本科招生报考指南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山东、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澳台地区招收普通本科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六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我校对考生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英语、商务英语2个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食品质量与安全(中英合作)、土地资源管理(中英合作)为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其余专业均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八条 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或降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第十九条 我校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批次,除因专业不服从调剂、体检受限、选考科目不符等特殊原因,投档考生不退档;非平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即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视其所报专业(类)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类),各专业(类)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缺额的专业;若考生达不到报考专业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按其规定执行;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按照语文和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2.我校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省份,按照我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
3.我校对内蒙古考生录取规则为“专业清”。
第二十二条 特殊类别专业录取规则
1.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及省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和学校当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等文件规定执行。
2.山东省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音乐、体育统考成绩,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在相应批次按综合分投档录取。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经教育部认定审批,山东农业大学开设中德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MOE37DEA02DNR20030057O),招生专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三个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四年学业全部在国内修读,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德国埃森经济管理应用技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满足赴德学习条件的学生,可选择于第四年赴德学习,获取德方学位证书不以赴德学习为必要条件。
经教育部认定审批,山东农业大学开设中英合作办学(批准书编号:MOE37UK2A20121342N),招生专业为土地资源管理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四年学业全部在国内修读,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英国皇家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经教育部认定审批,山东农业大学开设中英合作办学(批准书编号:MOE37GB2A20101007N),招生专业为食品质量与安全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四年学业全部在国内修读,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考生被录取后,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sdau.edu.cn/)查询。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勤、助、补、贷、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山东农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山东农业大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农业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