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0号)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015年1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 50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涉及我会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申请。
二、对于《决定》中取消的涉及我会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见附件2),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申请。
三、对于《决定》中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行政相对人可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再向我会提交有关申请。
四、与被取消、调整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安排,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五、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事项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对外公布。
六、有关事项取消、调整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证 监 会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1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2 |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
3 | 证券公司行政重组审批及延长行政重组期限审批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523号) | |
4 |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 |
5 | 转融通互保基金管理办法审批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 |
6 | 转融通业务规则审批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 |
7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审批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 |
8 |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审批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51号) |
附件2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该事项的行政审批 |
2 | 保荐代表人资格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纳入证券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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