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9号)
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5〕106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保监局、天津保监局、河北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现就推动保险业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重点突破,坚持需求导向,抓住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带来的战略机遇,发挥保险功能作用,着力做好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以及产业升级转移的保险配套服务,着力探索区域保险市场协同发展的路径,更加注重优化发展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更加注重特色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将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相结合,推动行业与政府开展积极有效的合作,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通过简政放权,着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保险主体活力,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对保险业的现实需求。
坚持改革推动、创新驱动。落实三地金融市场一体化改革要求,打破区域保险市场隐形壁垒,深入探索保险跨区经营,通过竞争效应和带动效应,缩小区域保险业发展差距,提升整体发展水平。在京津冀地区开展新型保险业态、组织形式、新型业务以及对内对外开放等创新试点,释放发展潜力,形成北方创新高地,发挥示范效应。
坚持统筹推进、差异化发展。统筹好京津冀三地保险市场协同发展与全国保险市场整体推进的关系,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开展跨区域监管创新试点,逐步积累经验,推广到全国市场。推进三地保险市场协同发展进程中,允许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参与区域创新示范区建设,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等方面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形成各自比较优势,与经济社会发展更相匹配。
三、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
(一)支持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
根据三地产业分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机构批设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引导保险法人机构落户天津、河北。鼓励保险公司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支持河北建设保险后援基地,集聚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将现有在京的资源消耗型和劳动力密集型后台服务机构迁移至河北。鼓励保险机构在河北、天津统筹布局养老、医疗产业,引导向京外疏解养老需求和就医压力。
(二)支持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险资金优势,为京津冀地区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城际快速轨道交通、津冀港口建设、国际航空枢纽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全力服务京津冀区域便捷高效、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推动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发起设立专项投资基金,支持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京津冀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丰富增信措施和交易结构,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加快建立三地一体化的机动车保险电子保单机制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统一交通事故查勘定损和理赔服务标准,促进道路畅通和安全出行。
(三)支持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三省市产业发展定位,为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提供资金支持和配套保险服务。搭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险资金运用对接平台,通过项目洽谈会、项目库等形式,加强政府部门与投融资主体间对接沟通。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医疗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服务京津冀产业转型升级。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为天津滨海、河北曹妃甸、黄骅等新型园区建设助力。
不断提高配套保险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大对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的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企业转移过程中的特殊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营业中断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治安保险等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服务,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化解京津冀产业转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潜在风险,减轻政府和企业负担。创新发展科技保险,为科技企业的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等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服务京津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航运保险,服务京津冀产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支持京津冀发展特色农业保险产品,更好服务京津都市现代农业和河北高产高效生态农业发展。
(四)支持京津冀公共服务一体化。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积极争取将京津冀三省市共同纳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试点区域范围,推动京津冀地区养老健康保障服务一体化和均等化。结合三地医疗养老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和服务,为产业转移企业职工的医疗养老提供保险保障,解决后顾之忧。支持保险机构与三地政府创新推广老年人意外保险、公共场所责任保险等,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服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合作机制,不断拓宽商业保险机构受托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的渠道,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推动三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顺利衔接,为京津冀地区提供无差异的优质保险经办服务。依托保险机构的服务网络优势,促进大病保险等服务一体化,逐步实现大病保险三地同城化报销。探索搭建一体化的灾害救助机制,推动三地联合建立涵盖地震、暴雨、洪水等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支持京津冀生态建设率先突破。
在京津冀地区的涉重金属行业、石油化工行业等环境高危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充分利用保险费率杠杆机制引导企业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完善京津冀地区环保联防联控机制。积极发展绿色保险、科技保险、森林保险等保险业务,鼓励保险资金优先投资京津冀地区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促进京津冀绿色循环低碳经济发展。
四、推进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
(六)推进业务经营一体化。
允许京津冀保险公司打破经营区域限制,在三地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后开展异地业务,推动京津冀保险市场均衡化发展。鼓励和放开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进一步完善保险产业链,为三地保险市场提供多元化的配套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适应协同发展需求,在各地分支机构设立、业务政策制定、考核评价体系、产品服务对接等方面建立内部协同机制,更好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
(七)推进人员流动一体化。
简化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行政审批程序,对于已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管在京津冀区域跨省市跨公司调任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高管,取消该任职资格事前审批,由调入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促进高管人员有序流动。允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京津冀三地试点。
(八)推进保险服务一体化。
全面建立京津冀三地保险理赔通赔通付制度,优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便捷性,对于异地出险的案件,由出险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代为查勘、理赔,进一步方便保险消费者。鼓励三地保险机构开展服务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统筹调配京津冀三地保险服务力量。加快推进京津冀三地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化建设,为三地保险消费者提供无差异保险服务。
(九)推进行业技术和信息一体化。
加强三地保险数据积累和使用,进一步提升保险产品开发和精算能力,促进三地保险数据与医疗、健康、交通、农业等领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为三地协同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大力推动信息化基础建设,鼓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充分发挥保险业信息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为保险参与三地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相关领域优先提供技术支持和数据服务,不断发挥信息化建设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五、发挥监管引领作用,强化协同发展政策支撑
(十)创新京津冀三地监管与行业自律合作机制。
建立京津冀保险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保监会有关部门牵头,三地保监局及行业协会参加,促进监管政策的协调统一,共同推动三地市场一体化发展。联席会议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总体规划设计、整合和优化区域资源协调等。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与服务职能,强化三地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京津冀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机制,整合三地行业资源,系统梳理京津冀三地行业自律规范文件,建立一体化的行业自律服务平台,推动三地保险市场互联互通。
(十一)完善京津冀三地监管制度。
充分考虑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特点,有针对性加以修订、补充或出台配套文件,推动区域监管标准一体化,消除政策壁垒,营造促进三地协同发展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探索建立联动检查机制和一体化的违规机构、人员“黑名单”制度,统一开展三地舆情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防范风险跨区域传递。建立京津冀保险合同纠纷异地调处机制,为跨区域流动保单持有人提供便利。
(十二)协调争取三地政府保险支持政策。
建立由保险监管机构、三地金融办(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根据地方需求和保险业实际,研究明确保险业服务协同发展的重点,共同推进保险业参与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定位和产业转移升级需求,积极争取三地政府为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协调三地保险支持政策有序衔接。
保 监 会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