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能源行业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16号)
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深入推进
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能发法改〔2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能源行业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能 源 局
2019年1月18日
关于能源行业深入推进
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关键之年。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能源行业法治建设,切实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促进能源依法治理实践不断深入,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现结合能源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法治建设,加快能源立法步伐,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促进能源立法与发展改革相协调,努力实现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能源行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重点能源立法项目取得新突破,能源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成;能源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理能力明显提高;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有力保护;行为相对人的权益救济渠道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到2025年,能源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企水平明显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显著增强,法治成为能源行业依法治理的基本遵循;能源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形成,行政决策依法科学,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实现依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保护行为相对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工作原则
——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理的领导。坚持实现党领导能源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能源行业依法治理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能源政策有效实施,确保能源依法治理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能源依法治理要体现和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人民的新关切,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能源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开门立法,注重发挥专家、法律顾问和社会公众在依法治理中的作用,凝聚各方共识;任何立法都要以上位法为依据,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立法、阳光执法,将公平公正原则贯穿到依法治理的全过程;加强垄断环节监管,确保电网、石油天然气管网无歧视开放;能源企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合规性管理,严格遵守能源市场规则,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能源立法,健全能源法律制度体系
1.加快推进重点立法项目。按照全国人大、国务院的立法规划,国家能源局继续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人民群众新关切,大力推进《能源法》、《电力法》、《核电管理条例》、《国家石油储备条例》的立法审查工作;加快推进《煤炭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积极做好《石油天然气法》、《能源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和起草修改工作。研究论证制定天然气管理行政法规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配套规章制度,加快推进能源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涉及能源设施保护、安全生产、用电安全与民生利益紧密相关的法规规章。
2.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关单位要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协商,对立法中的重难点问题深入调研,及时提出立法建议。牵头单位要加快立法草案的起草、研究论证;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对受托开展研究的立法项目,要组织专家重点研讨,对纳入征求立法意见、调硏范围的,要认真研究论证并提岀意见建议。
(二)规范依法行政决策程序,严格实施阳光执法
3.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的规则和程序,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把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能源政策、改革举措、能源项目等,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能源企业应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权多元化和出资人的权利,建立科学的决策制衡机制。
4.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强化立案审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调查,依法查办一批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着力解决行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
5.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关单位应探索推进“互联网+”的行政执法新模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运用好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信用监管,及时记录违法失信企业的不良信息,在行政执法中应用信用信息,发挥信用监管的惩戒作用。
(三)多措并举推进普法工作,营造能源法治良好氛围
6.充分发挥普法工作机制的作用。国家能源局将依托能源行业普法机制,适时开展调研总结,对普法典型经验及时总结,对先进单位予以表扬,并上报全国普法办;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优化服务中,要将普法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能源企业要结合经营实际,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育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和理念。
7.不断拓展普法工作渠道。各单位应以12·4国家宪法日为契机,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活动,抓好宪法修正案的学习贯彻;要把立法工作同普法工作有机结合,使立法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充分利用互联网传播平台,通过法治论坛、报刊专栏、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扩展普法工作渠道。国家能源局支持中电传媒集团建设中国能源普法网站,各单位要将新岀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法治建设的大事件、普法经验等及时上传报送,中电传媒要做好网站的及时维护、版面完善、数据更新等工作,切实将网站打造成普法宣传的窗口。
8.认真做好宪法督查和普法检查工作。为落实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和“七五”普法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备查、反馈、整改等工作,并起草检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按时做好报送工作,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和“七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四)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9.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国家能源局要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规范办案流程,完善办案机制;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对疑难复杂、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件,探索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案件。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能源企业要健全案件办理工作制度,建立案件反应机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提供案件相关情况;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跟踪分析、及时疏导,争取将矛盾在内部化解。
10.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提高办案质量,该征求意见的要及时征询意见,该论证的要及时组织专家论证。对于行政应诉案件,相关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组织人员按时出庭,积极向法院陈述事实和依据,维护其合法权益。案件无论大小、难易,一律不得超期,更不得久拖不决。
11.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分类办理案件,对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建立简易审理程序,尽快做出复议决定;对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案件,适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搜集证据材料;加强与法院业务交流,形成司法与行政良好互动机制,促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标准相统一。
(五)加强合法性管理,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体系
12.加强合法性审核工作。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审查内容,严把发文质量,明确规范性文件严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13.扎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工作。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核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都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严格把关;要加强反垄断案件审查工作,对涉及能源领域的反垄断案件,要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及时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14.企业依法做好合规性管理。能源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按照《中央企业合规性管理指引(试行)》的规定,尊重契约精神和国际规则,建立有效的合规性管理机制,使依法合规覆盖到整个产业链、落实到各个岗位、贯彻到各个生产经营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权力运行
15.做好“放管服”论证工作。按照国务院协调办的部署,依据相关政策和程序,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逐一深入论证,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要尽快加以整改;对已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要按时做好评估工作,对后续监管不到位的,要尽快补齐监管措施。相关单位要按照司法部要求,扎实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证明坚决取消;相关单位要对证明事项清理结果负责,如发现有未及时清理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16.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国家能源局将强化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规划、计划、政策、规则、标准在监管中的作用,监督指导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规范管理工作。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的要求和规定的标准,编制承接审批事项的管理流程和审查标准,依法依规做好审批工作。国家能源局会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发布监管报告,对发现违规行为,将予以通报并严肃问责。
17.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中编办要求,国家能源局适时做好权责事项清单试运行工作;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已公开的权责事项清单,严格履行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并结合新出台的法规政策,配合国家能源局及时更新权责清单。各级能源管理部门也应根据当地实际,全面梳理公共权力,已完成权责清单的,要做好运行工作;未完成的要尽快编制清单,眀确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办理流程。
18.及时做好“立改废”工作。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对涉及取消下放事项、知识产权、公平竞争、军民融合、机构改革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开展清理;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要定期修改、废止;对需要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及时向立法部门提起建议。能源企业、行业协会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印发的文件、工作制度及时梳理,确保各项工作于法有据。
19.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对标世界银行“获得电力”指标,压减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时间,2018年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减到5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底前压减到45个工作日以内,5年内压缩2/3以上、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避已经解决的问题出现反弹,严防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下滑。
(七)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升能源行业法治化水平
20.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大对能源行业法治人才队伍的培养力度,推进能源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坚持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打造一支忠诚于党、忠诚法律的能源法治人才队伍。
21.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各单位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选聘优秀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单位,并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社会责任感强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既要选聘行政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又要选聘能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专家库,为能源依法治理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22.发挥法律顾问在法治建设中作用。各单位应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按规定提供相应办公条件和业务经费,形成公职律师与外聘法律顾问联动工作机制。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制、采取措施,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改革、重大投融资、重大决策中的参谋作用;能源企业应发挥总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在项目投资、企业改制、风险防范、案件办理等方面中的作用,提升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都要严格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加强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把依法治理贯彻到能源各项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把依法治理工作列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进行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能源企业、行业协会要压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负责人,真正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要把依法治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切实予以保障;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能源法治建设工作,构建共享共治的能源法治新格局。
(三)建立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
严格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相关工作规则,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国家能源局各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直属单位每年1月份要向国家能源局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国家能源局根据报送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上报中央依法治国办。按要求建立备案制度,国家能源局每年形成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同时,要正式向中央依法治国办备案。凡涉及法治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或者拟开展的重要试点,国家能源局要通过中央依法治国办报委员会审批。请各单位每季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1-2篇法治建设信息,国家能源局汇总后定期上报中央依法治国办。
(四)营造法治氛围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日常监督、媒体宣传、舆论引导等措施,并以生动直观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宣传能源法律法规。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能源企业、行业协会要组建法治宣传队伍,根据不同对象,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略,详情请登录能源局网站)